1、2013 年 8 月 3 日陕西省检察系统公务员面试真题及答案解析 (总分: 6.00,做题时间: 90 分钟 ) 一、面试问答 (总题数: 3,分数: 6.00) 1.假如一个单位的副总因为受贿被抓,他辩解说自己是不得不收钱,因为怕被总经理报复,请问你怎么看 ?(分数: 2.00) _ 2.假如你是一名公诉人,被告人在法庭上提出了曾经受到刑讯逼供,你怎么办 ?(分数: 2.00) _ 3.刘某、王某是夫妻。刘某偷了他人一个钱包,里面有一张信用卡和身份证,刘某跟王某说钱包是捡来的。刘某根据身份证号试出了信用卡密码,取出 6000 元,请问刘某、王某构成何罪 ?(分数: 2.00) _ 2013
2、 年 8 月 3 日陕西省检察系统公务员面试真题答案解析 (总分: 6.00,做题时间: 90 分钟 ) 一、面试问答 (总题数: 3,分数: 6.00) 1.假如一个单位的副总因为受贿被抓,他辩解说自己是不得不收钱,因为怕被总经理报复,请问你怎么看 ?(分数: 2.00) _ 正确答 案: (正确答案:贪污贿赂犯罪一直是我国刑法严厉处罚的一类犯罪行为,人民群众对于这一类犯罪深恶痛绝,党和国家对这一类犯罪也长期保持着高压态势,近些年查处了一系列大案要案,表明了中央反腐的决心。尤其是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履职以来,提出了“既打苍蝇,又打老虎”的反腐新思想,更加表明中央惩治贪污贿赂犯
3、罪的决心。因此,作为检察院的一名工作人员,一定要本着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精神,本着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办理有关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做到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不枉不纵。 具体到题目中 所提到的这种情况,我有以下看法,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行为,受贿罪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了国家的声誉,必须依法予以严惩。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受贿犯罪还是其他犯罪,犯罪嫌疑人为了减轻自己的刑事责任往往会提出各种各样的辩解,对于这些辩解,有些确实符合刑法有关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予以认可,而还有很大一部分纯属
4、犯罪嫌疑人的狡辩,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就我个人看来,本题中提到的情况应当属于后者,属于典型的狡辩行为,是推诿自己的法律 责任。依据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受贿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索贿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并且数额达到一定程度,那么就符合了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题目中所提到的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无论真实与否,都不会改变犯罪嫌疑人主观上的受贿故意,因此该单位的副总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 解析: 2.假如你是一名公诉人,被告人在法庭上提出了曾经受到刑讯逼供,你怎么办 ?(分数: 2.00) _ 正确答案: (正确答案:作为一名光荣的公诉人,做好
5、法庭支持活动,是光荣而神圣的职责。在公诉活动中,公诉人应当秉持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精神做好法庭的公诉工作,对于法庭上出现的任何突发情况都不应当慌张,而是应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解决。就本题而言,题目中的被告人在庭审中提出自己曾经受到了刑讯逼供,无疑属于法庭审理的一种突发情况,遇到这种情况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认真予以查实。刑事诉讼法是一部保障被告人人权的法律规 范。 2013 年刑事诉讼法在修改之后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到刑事诉讼法中,而刑讯逼供作为用暴力手段获取被告人口供的行为,无疑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人权,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都对刑讯逼供明文禁止,因此,对于题目中出现的刑讯逼供的情
6、况,我应该本着对事实负责、对被告人负责的态度认真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查实解决。 假如我是一名公诉人,遇到题目中的这种情况,我会采取以下措施:首先我会耐心认真地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在陈述中我会对被告人加以适当引导,弄清楚有关细节,比如刑讯的时间、地点等一些细节情况。并告知被告人要如实陈述,不 能蓄意编造。其次,我会查阅相关的案卷情况,如入监时的体检材料等有关证据,如果在查阅案卷后依然无法得出确切的结论,我会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法庭申请相关涉案人员在法庭作证。最后,我相信通过上述措施一定能够弄清被告人是否受到刑讯逼供,如果确实如被告人所言,那么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涉及刑讯逼供的被
7、告人的证言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并对有关刑讯逼供的司法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如果查明没有刑讯逼供,那么应当适当教育被告人,并按照法定程序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 ) 解析: 3.刘某、王某是夫妻。刘某偷了他人一个钱包,里 面有一张信用卡和身份证,刘某跟王某说钱包是捡来的。刘某根据身份证号试出了信用卡密码,取出 6000 元,请问刘某、王某构成何罪 ?(分数: 2.00) _ 正确答案: (正确答案:对于本题出现的这种情况,我认为刘某应当构成盗窃罪,王某是无罪的。刑法第196 条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可见,盗窃信用卡构成盗窃罪本身应当符合两个要件 ,第一是实施了盗窃信用卡的行为,第二是实施了
8、盗窃后使用信用卡的行为。从题目中我们可以看到,刘某偷他人钱包时实际上就实施了盗窃信用卡的行为,因此满足第一个要件,在盗窃信用卡之后,刘某又利用有关身份证信息实施窃取信用卡内财物的行为,这就满足了第二个要件,因此刘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 196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 而王某则是无罪的,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王某对于刘某盗窃钱包的行为并不知情。在题目中我们看到刘某告诉王某钱包是自己捡到的,可见王某对于刘某盗窃钱包的行为并没有事前的谋划、事中的参与以及事后的窝藏。其次,在刘某 实施利用身份证窃取卡内财物的行为时,王某也是没有参与的,没有共同实施犯罪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因而王某不构成犯罪。因此,本题中刘某构成盗窃罪,王某不构成犯罪。 )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