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7 及答案解析(总分:4.96,做题时间:130 分钟)案例: 某年某月某日,某镇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事故死亡 29 人。 该煤矿上年产量 3 万吨,税利 60万元;企业上年平均职工人数是 105 人,工作日数是 300 天,这次事故因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是 640 万元,善后处理费用是 130 万元,财产损失价值达 280 万元,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20 万元,资源损失价值30 万元。 (说明:本题前 5 道题为单选题,后 3 道题为多选题。) (分数:0.96)(1).这起事故的工作损失价值是( )万元。(分数:0.12)A.11.4B.55.2C.331.4D.1
2、100E.1740(2).这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是( )万元。(分数:0.12)A.1050B.1100C.1740D.2000E.2640(3).这次事故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是( )万元。(分数:0.12)A.30B.50C.55.2D.331.4E.381.4(4).如果该煤矿上年全年的经济损失是 25.6 万元,则该煤矿上年的千人经济损失率是( )。(分数:0.12)A.0.24B.13.6C.24.4D.243.8E.381.4(5).如果该煤矿上年全年的总产值是 900 万元,则该煤矿上年的百万元产值的经济损失率是( )。(分数:0.12)A.2.84B.13.6C.984D.33
3、1.4E.1050(6).该煤矿雇工在安全生产方面享有的权利有( )。(分数:0.12)A.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B.有权拒绝违章指挥C.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工作撤离作业场所D.因安全事故受到伤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E.有权拒绝矿方的强令冒险作业(7).该煤矿雇工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尽的义务是( )。(分数:0.12)A.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B.应当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C.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D.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报告E.当工友遇到危险时,
4、有无条件施救的义务(8).该煤矿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做的工作是( )。(分数:0.12)A.立即上报有关部门B.组织人员抢救伤员,减少事故损失C.和伤者及死者家属订立赔偿协议,减轻其承担的责任D.为防止死亡矿工家属的追讨,可以躲避起来E.立即转移账户上的资金案例: 某商厦 1991 年 10 月竣工投人使用。商厦共 6 层,其中地下 2 层、地上 4 层,耐火等级为二级,占地面积 3200m2,建筑面积 7900m2,高 20.4m。商厦地下 2 层是家具商场和货物仓库。家具商场主要经营红木家具、沙发、席梦思床垫、办公桌椅等。地下 1 层主要经营副食品、百货等。地上 1 层主要经营小五金、小
5、家电、文体用品、服装、日用品等;2 层主要经营服装;3 层仅有一些货架摊位;4 层东侧和南侧为办公区,北侧有一间会议室,西侧为某歌舞厅 KTV 包间,中部为某歌舞厅大厅。火灾当晚歌舞厅内有400 余人。 2000 年 12 月 25 日 20 时许,员工王某在地下 1 层中部进行焊接操作时,电焊火花顺着钢板上的孔洞掉落到地下 2 层中部,引起楼梯上的沙发塑料泡沫等物品起火。王某等人发现起火后,用室内消火栓通过孔洞向 1 层浇水扑救,但火势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反而越来越大,他就同其他职工一起逃离现场。 21 时 35 分,公安消防支队接到报警后,相继调集 31 辆消防车、200 多名消防人员赶赴火
6、场,随后又请调公安、武警等单位协同作战。由于这次火灾起火部位在该商厦的最底层,东北和西北两个楼梯间上下贯通,着火后形成烟、囱效应,在风压的作用下,大量有毒烟雾很快扩散到整个大楼。火灾发生后,该商厦有关人员盲目采取了全楼断电措施,楼内又未设置捎防应急照明灯,致使全楼漆黑一片;给扑救火灾和人员营救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公安消防部队在火灾扑救中,共营救遇险人员 106 人。22 时 50 分,将火势控制;26 日 0 时 37 分,将火彻底扑灭。这起火灾事故共造成 309 人死亡、7 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 275.3 万元。(说明:本题前 2 道题为单选题,后 3 道题为多选题。) (分数:1.00)(
7、1).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 )。(分数:0.20)A.1.00mB.1.50mC.2.00mD.2.50mE.3.00m(2).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 )。(分数:0.20)A.15minB.20minC.25minD.30minE.35min(3).利用建筑物内已有的设施进行逃生的正确做法是( )。(分数:0.20)A.利用消防电梯进行疏散逃生B.利用室内的防烟楼梯、普通楼梯、封闭楼梯进行逃生C.利用建筑物的阳台、通廊、避难层和室内设置的缓降器、救生袋、安全绳等进行逃生D.利用普通电梯或观光
8、电梯避难逃生E.利用墙边落水管进行逃生(4).火灾逃生时的正确做法是( )。(分数:0.20)A.进入高层建筑后应注意通道、警铃、灭火器位置,一旦火灾发生,要立即按警铃或打电话报警;延缓报警是很危险的B.低楼层发生火灾后,上层的人应往下跑,以便及时得到救援C.起火后,如果发现通道被阻,则应关好房门,打开窗户,设法逃生D.当被大火困在房内无法脱身时,要用湿毛巾捂住鼻子,阻挡烟气侵袭,耐心等待救援,并想方设法报警呼救E.不能乘普通电梯逃生;高楼起火后容易断电,这时候乘普通电梯就有“卡壳”的可能,使逃生失败(5).下列对疏散指示标志设置的要求,描述正确的有( )。(分数:0.20)A.应急照明灯和灯
9、光疏散指示标志应在其外面设玻璃或其他不燃烧透明材料制成的保护罩B.疏散通道出口处的疏散指示标志应设在门框边缘或门的上部;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天花板不应小于0.50m;位于门边时,其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 2.00mC.疏散通道中,疏散指示标志(包括灯光式)宜设在通道两侧及拐弯处的墙面上;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地面应不大于 2.00mD.如天花板的高度较小,疏散指示标志也可在疏散门的两侧墙上设置,标志的中心点距地面高度应在,1.301.50m 之间E.悬挂在室内大厅或走道处的疏散指示标志的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 2.00m案例: 2003 年 4 月 17 日 19 时 30 分左右,某公司某厂板
10、金组季节工李某在 63 吨气动冲床上进行 GE 柜外箱本体冲孔加工时,因左手进入模具取料造成左手食指、中指、无名指及小指指尖被模具压伤的重伤事故。为使相关单位从中吸取教训,现将事故情况通报如下: (一)伤者情况 姓名:李某;性别:男;年龄:17 周岁;入厂时间:2003 年 4 月 14 日;该职工经过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 (二)事故发生过程 2003 年 4 月 17 日 18 时 30 分左右,板金组根据生产需要,安排 GE 柜生产的所有人员回厂加班。经工艺员确认后,19 时 15 分左右班组长安排王某当师傅(2003 年 2 月 18 日入厂),在 63 吨气动冲床上给李某等
11、三名新工示范操作 GE 柜外箱本体冲孔工序,准备让其上岗操作。该外箱板材长 184 厘米,宽 78.5 厘米,操作时需要两人合力将板材送入模具并扶正,其中站在机台前方的一人踩脚踏开关,完成冲压之后将成型的板材取出放好,并取出冲孔落料,另外一人取出待加工的新板材。 王某讲完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并示范操作后,看着李某和另外一名新工人配合作业操作十几块板料,就和另一名新工在旁边 80 吨冲床上配合作业。约 19 时 30 分左右,当李某伸左手入模取冲孔落料时,左手食指、中指、无名指和小指被突然下降的上模压住,李某大叫一声,在旁边冲床作业的王某见状立即跑上前去将该冲床调至“点上”状态,让李某将左手拉出,
12、发现左手的中指已从第二指节处压断,食指、中指、无名指也只有皮肉相连。在现场的见习组长郭某立即将伤者送至桂州医院,后转至小黄圃医院治疗。 (分数:1.00)(1).该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包括哪些部门?(分数:0.10)_(2).该车间的见习组长应负何种事故责任?(分数:0.10)_(3).按伤害程度分类,这起事故属何种事故类型?(分数:0.10)_(4).按伤亡事故的性质分类,这起事故属何种事故类型?(分数:0.10)_(5).导致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有哪些?(分数:0.10)_(6).导致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有哪些?(分数:0.10)_(7).试分析导致这起事故的深层原因。(分数:0.10)_(8).
13、这起事故违反哪些有关法律条文?(分数:0.10)_(9).根据安全生产法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分数:0.10)_(10).应采取哪些措施预防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分数:0.10)_案例: 事故经过: 某年 11 月 12 日 13 时许,家住如东县某镇三民村的养殖专业户张某雇请本镇三民村曹某,黄海村夏某,兴港村薛某,长东村陈某、沈某、钱某、黄某,张何村周某等 8 人,连同本人共 9 人分乘两辆手扶拖拉机(一辆手扶拖拉机有牌照,由机主薛某驾驶,有驾驶证;另一辆手扶拖拉机无牌照,机主为陈某,先由陈某驾驶,无驾驶证,至陈某工作的养殖场后,换由沈某驾驶,沈有驾驶证,但未验证),到距海堤 8 公里外的“肉
14、饼沙”滩涂紫菜养殖场从事搭架子、放苔绳等生产作业。同时,家住该镇黄海村的养殖专业户蔡某与岳父陈某、妻子陈某,雇请陆河村袁某共 4 人也合乘一辆手扶拖拉机(无牌照,机主为蔡某,由袁某驾驶,无驾驶证),到“肉饼沙”滩涂从事紫菜生产作业。 约在 18 时稍前,蔡某等人想先返回,但发动时发现手扶拖拉机离合器失灵,袁某就向张某等人求助,请他们在返回时帮助修理。18时左右,张某等人生产结束后分乘两辆拖拉机,开到蔡某等人作业处,帮助他们修理拖拉机,拖拉机曾一度被修好,但启动后离合器又告失灵,经再次抢修无效(整个修理过程耽误的时间近 20 分钟)。蔡某等人又请求张某等人,要他们用绳索把已坏的拖拉机拖走。 从“
15、肉饼沙”到海堤需经过三处“马腰”(即中间为高地,四周为丫槽的滩涂)。返程时,其中一辆拖拉机因未拖带,前进速度较快,当行至第一处“马腰”(东经 122254“,北纬 322948“)时,发现丫槽已被海水灌满,拖拉机无法过去。于是,该手扶拖拉机连同其他两辆手扶拖拉机共 13 名驾乘人员决定弃车强渡。但因水流过急,人员被冲散,其中陈某、曹某、钱某、夏某 4 人见无法渡过丫槽,返身跑向养殖场地,趴在约 1 米高的紫菜架子上等待救援,钱、夏两人因体力不支,落水而亡。后陈、曹两人被搜寻人员救起。其余强渡人员,除沈某一人由于年轻力壮,水性较好,在急流中找到了一只泡沫浮球,并遇到一只小舢板得以生还外,全部遇难
16、。 事发当晚,张某的妻子曹某在家等至 22 时许,见丈夫逾时未归,意识到情况不好,随即向本村村委会主任孟某报告。村干部核实情况后,22 时 20 分电话向镇党委、政府汇报。镇党委主持政府工作的副书记丛某接报后,一方面要求三民村干部立即组织力量到海边搜寻,一方面立即向该镇党委书记张某汇报并通知分管渔业的副书记李某等同志赶赴现场。22 时 50 分镇党委在一线成立了事故救援指挥部,并开通镇村电台,要求沿海桁场船只帮助寻找落水人员。11 月 13 日凌晨 1 时组织第一批四台手扶拖拉机 30 多人跟潮救援。凌晨 2 时,又紧急调动沿海渔业村十多台拖拉机共一百多人一起下海采取地毯式搜救。与此同时,镇党
17、委向县委、县政府做了汇报。如东县委、县政府负责同志接报后于凌晨 2 时 30 分左右赶到现场,指挥营救,出动渔政船在海面搜寻,并通知镇医院、北坎医院和县 120 救护车组成救护小组,赶赴现场待命。 凌晨 2 时 45 分左右,救援组在退潮后的滩涂上发现了两辆出事手扶拖拉机,凌晨 3 时 20 分又发现了第三辆出事手扶拖拉机。凌晨 3 时半左右,有两名遇险者陈某、曹某被搜救人员用手扶拖拉机救回。凌晨 4 时左右,又救回两名遇险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5 时左右,沈某自救回到堤边。至 13 日 15 时 45 分 13 名遇险者中,共有 3 人生还,2 人抢救无效死亡,先后找到 8 具尸体。至此
18、,这起事故共有 3 人生还,10 人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1)潮汐异常。11 月 12 日为农历九月二十七日,按常规,二潮水潮位不会太高,流速也不会太快,但据公安部门对曹某等三名生还者和其他证人的笔录证词表明,当时的潮汐发生了异常。曹某证实:“昨天(事故当天)的潮水跟往常不一样,来势凶猛,我们来不及退。”沈某证实:“昨天是二潮水,比往常的二潮水速度要快,涨潮时间也早了。”陈某证实:“昨天的潮与往常不一样,来势很快。”另据东苑海苔食品有限公司季某证实,他在办公室听到对讲机里该公司养殖场徐某在与 108 号船上的人通话:“好险啊,今天的潮水上涨快”同时,水利部门正常防汛时间表也证实,那天二潮水
19、应是 19 时 55 分潮水到海堤,据此推算;手扶拖拉机即使在 18 时 20 分左右出发,按正常速度行驶约需 40 分钟,至海堤时还不到 19 时 30 分,可见当日海水涨潮时间确实提前,涨潮速度加快。这些都从不同方面印证了潮汐异常(怪潮)的事实。 据当地村民反映,这一带海域地形复杂,确有“怪潮”现象存在,近二十多年来就有数起较大的因“怪潮”而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1976 年腊月二十八日,海安、东台两地渔民一百多人,分乘两艘渔船到东沙海域同一地点从事小取作业。在生产过程中因突遭“怪潮”袭击,返船不及,造成59 人遇难。1989 年 10 月 16 日,泰兴县农民王某等在海门东灶港镇虾场外围堤
20、施工,突遇“怪潮”,潮位超越禁线 60 多厘米,7 人全部被围,因是白天,抢救工作比较及时,5 人获救 2 人遇难。 (2)业主凭经验办事,对发生涌潮的突然性认识不足。两组养殖人员中,张某、蔡某、陈某等人都有几十年的出海经历,从来没有出过事。这次,潮汛出现异常;超出了他们的经验判断,错误地认为有时间余地,问题不大,导致在修复拖拉机的过程中,耽误了宝贵的近 20 分钟时间。力口之临危顾及财产,处置不当,最终导致了这出悲剧。 (3)市县镇各级政府以及省市县渔业、农机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措施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尽管各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省政府的要求,在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和下海拖拉机整治上做了大量工作,但是
21、宣传力度还不够,安全隐患查处还不够彻底,安全设施缺乏,安全生产责任制还没有真正、完全落实到户头、人头和机主,行业安全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少部分渔民下海作业安全意识不强,缺少求生的技能和设备,部分机主和驾驶员擅自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拖拉机下海作业,有的驾驶员无证驾驶,留下了安全隐患。在潮汛出现异常时,就更易引起灾害事故的发生。 综上所述,这是一起因涌潮引起,当事人临危处置不当而造成的意外海难事故。市县镇政府以及各级渔业和农机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措施没有完全落实到位也有一定的责任。 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 (1)业主蔡某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无视县政府有关对下海拖拉机交通安全整治的要求,无视镇村多次教育,擅自使
22、用无证拖拉机和雇用无证人员驾驶下海作业;思想上麻痹大意,未对异常潮汐引起重视;在拖拉机出现故障后处置不当,延误了回撤的时机,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蔡某本人连同其妻子、岳父及一位雇工全部身亡。蔡某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鉴于蔡某已在这起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除民事责任以外的其他责任。 (2)业主张某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无视县政府有关对下海拖拉机交通安全整治的要求,无视镇村多次教育,擅自使用无证拖拉机和雇用无证人员驾驶下海作业;思想上麻痹大意,未对异常潮汐引起重视;出于帮助他人的好心,对蔡某修理和拖带手扶拖拉机的要求过于迁就,延误了回撤时机,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张某及其女儿和雇工共 9
23、人中张某本人及五位雇工身亡。张某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张某已在这起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除民事责任以外的其他责任。 (3)黄海村村民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4 人。黄海村村委会未按与镇政府签订的安全责任书的要求对养殖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安全教育管理,对手扶拖拉机机主教育管理不力,未能有效制止无证手扶拖拉机下海作业。村党支部书记陈某、村委会主任肖某对这起事故负有疏于管理的责任。建议镇党委免去陈某村党支部书记职务,建议村民代表大会罢免肖某的村民委员会主任职务。 (4)三民村村民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1 人。三民村村委会未按与镇政府签订的安全责任书的要求对养殖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安全教育管理,对养殖业主擅
24、自使用无证手扶拖拉机下海作业监督管理不力。村党支部书记陈某、村委会主任孟某对这起事故负有疏于管理的责任。建议镇党委免去陈某村党支部书记职务,建议村民代表大会罢免孟某的村民委员会主任职务。 (5)镇党委、政府在对养殖从业人员管理中,虽然做了一定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但工作不细致,执行县政府开展下海拖拉机专项整治的措施不力,专项整治工作不到位,仍然存在下海拖拉机无牌无证、违章载客等问题。镇政府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长沙镇党委书记张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主持政府工作的副书记丛某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长沙镇农机站在执行县政府开展下海拖拉机专项整治活动中,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对养殖业中擅自使用无
25、证手扶拖拉机下海作业监督管理不力,对这起事故负有疏于管理的责任。建议对长沙镇农机站站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7)如东县海洋与渔业局在对养殖行业安全管理的过程中,确实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工作不到位,宣传教育不细致、有漏洞,存在蔡某、张某等业主无视安全的现象,对此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8)如东县农机局在对下海拖拉机的管理方面,制定了专项整治方案,层层签订了安全责任状,颁布了开展下海拖拉机专项整治和加强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的通告等等,做了许多工作,但措施不力,专项整治工作不到位,仍然存在下海拖拉机无牌无证、违章载客等问题,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县农机局局
26、长行政警告处分。 (9)如东县政府在近几年滩涂安全生产和手扶拖拉机的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多次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部署,制定了专项整治方案,层层签订了安全责任状,颁布了开展下海拖拉机专项整治和加强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的通告,除要求各镇进行自查自整外,县政府还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巡查,并于 10 月29 日专门召开了下海拖拉机违章公开处理大会,处罚了 73 名违章驾驶员,其中行政拘留 26 名,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检查落实上还存在着薄弱环节。建议如东县政府书面向江苏省政府和南通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吸取教训,认真抓好整改,确保海洋渔业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 (分数:1.00)(1).为保证事故调查、取证客
27、观公正地进行,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现场的处理应当做到哪些?(分数:0.50)_(2).针对此事故提出整改措施。(分数:0.50)_案例: 事故经过: 2005 年 2 月 14 日 15 时 1 分,辽宁省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阜矿集团公司)某煤矿某立井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 214 人死亡,30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4968.9万元。 2005 年 2 月 14 日 15 时 3 分,某煤矿调度室接到立井调度室汇报:“井下可能出事了!”矿调度立即向矿总工程师曹某等领导报告,并按照程序逐级进行了上报。当时判断可能在井下 331 采区发生了瓦斯爆炸事故。 15 时
28、25 分,矿调度室向局调度室汇报,请求救护队救援,同时向井下另一个采区即 242采区发出紧急撤离人员的通知,并组织各区队做好抢险救灾准备,派人到井下调度室设置警戒,防止撤离人员误入灾区。接到事故报告,阜矿集团公司立即启动了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5 时 50 分,阜矿集团公司救护大队接到事故通知后,立即调动 5 个救护小队赶赴事故矿井,随即又组织 3 个备班小队相继到达事故矿井。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共调动省内 10 个救护小队,先后在灾区救出伤员 16名,发现遇难者 197 人,设置临时风墙 4 处。截止 21 日 23 时 55 分,事故抢险救护人员在 3316 回风道冒顶处
29、发现最后一名遇难矿工,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共发现 214 名遇难矿工。 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1)满某,中共党员,事故煤矿工资科科长,负责与铁法、温州外包工队签订合同、核定外包工队人员工资。在与外包工队签订劳务合同过程中,未认真审核外包工队手续便与其签订了劳务合同;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2 月,收受两个外包工队的贿赂款共计 8.64 万元人民币。现已移交检察机关处理。建议给予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 (2)朱某,事故煤矿铁法外包工队队长。在没有施工资质和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为了承揽事故煤矿井下作业工程,伪造公章两枚、委托代理书一份,与该矿签订了
30、劳务合同;对本队下井作业人员长期违规作业、无证上岗等问题管理不力。因涉嫌伪造公司、单位印章罪,公安机关已作出取保候审处理。 (3)宋某,事故煤矿矿长、党委委员,全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在 331 采区无设计的情况下,违规组织生产,擅自决定开掘联络巷,在未认真审核外包工队手续的情况下与外包工队签订了劳务合同,长期使用外包工队进行井下施工作业,劳动组织管理混乱。2004 年 4 月 1 日后,在与外包工队没有续签合同的情况下,非法使用外包工队;对“一通三防”、机电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有效组织整改,工作严重失职,对事故
31、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陆某,中共党员,事故煤矿安监处安检科科长,负责安检科全面工作。对该矿井存在的诸多安全隐患问题监督检查不力,工作严重失职;对下井人员长期不携带自救器和便携仪的问题不制止、不处罚;发现井下无证电工违章进行作业的情况后, 没有进行制止;2005 年 2 月 14 日,作为当日生产值班领导,擅离职守,带领本科室当班人员外出喝酒,直至事故发生后,才回到工作岗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上述人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建议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及企业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和行政处分。 2建议给予党纪、行政处分人员 (1)王某,中共党员,事
32、故煤矿通风区副区长,负责瓦斯监测工作。对事故煤矿瓦斯监控系统维护工作监管不力;对地面瓦斯监控系统检修、维护不及时,在其声音报警功能出现故障长达四个月的时间内没有督促解决,工作失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柴某,事故煤矿通风区区长、党支部委员,负责通风压全面工作。事故发生前在瓦斯监控中心,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指挥、处置不当,没有按规程要求及时向矿调度室报告,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贻误了处置时机,工作严重失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杜某,中共党员,事故煤矿安监处安检科科长,负责出事立井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33、没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工作失职。对立井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力;对下井人员长期不携带自救器和便携仪的问题没有制止和处罚;对井下作业人员违规从事电工作业的问题监管不力,曾在井下发现铁法队作业人员宋某等经常携带电工工具,但从未对其持证情况进行核实,也未向分管领导汇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孙某,中共党员,事故煤矿机电科科长,负责对全矿机电设备、设施安全检查等工作,分管矿机电区、机电队。对铁法外包工队井下机电管理混乱监管不力;未对铁法外包工队工人经常违规从事井下电工作业的问题进行管理,工作失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4、(5)魏某,事故煤矿防治冲击地压办公室主任,负责该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对冲击地压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没有严格落实331 采区综合防治措施中取屑次数的规定,未能认真做好预测预报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6)张某,中共党员,事故煤矿安全监察处处长,负责全矿地面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培训工作。对该矿安全培训工作管理不力;对外包工队井下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持证情况不掌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安某,事故煤矿安全监察处处长、矿党委委员,负责全矿井下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没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井下安全监管不力,工作失
35、职;对该矿擅自修改设计,增加 3315 皮带道与 3316 风道之间联络巷的问题,没有提出整改意见,未能发现井下作业人员无证从事电工作业和 331 采区劳动组织不合理的问题,对下井人员长期不携带自救器和便携仪的问题没有制止和处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8)王某,中共党员,事故煤矿副矿长,负责生产准备工作。对铁法外包工队的井下掘进施工管理不力;对该队工人从事特殊工种作业情况没有进行过检查,未能发现该队工人长期违规、无证从事井下电工作业的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张某,中共党员,事故煤矿副矿长,负
36、责“一通三防”工作。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对该煤矿“一通三防”工作管理不力,工作失职;对瓦斯监控系统的使用、维护监管不力;未能有效解决通风和瓦斯治理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下井人员长期不携带自救器和特殊工种人员不携带便携仪的问题失察;对该矿斜井长期将自救器发放到个人自行管理的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纠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王某,事故煤矿副矿长、党委委员,负责全矿的生产指挥、调度和管理工作。对该矿井下劳动组织不合理,多工种交叉作业的问题管理不力,工作失职;对调度管理工作监管不到位;对井下矿工长期不携带自救器、特殊工种人员不携带便携仪的问题没有采
37、取措施予以纠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1)申某,中共党员,事故煤矿副矿长,分管全矿机电安全管理工作。工作失职,对外包工队在机电管理方面以包代管;对该矿机电部门未能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力;对外包工队特殊工种无证上岗、长期进行井下作业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侯某,中共党员,事故煤矿总工程师,负责全矿“一通三防”、防冲击地压、防排水等方面的技术工作。工作失职,在负责采掘施工设计中,对该矿 331 采区进、回风巷的设计未贯穿整个采区、延伸不到位;在组织修改该煤矿出事立井改扩建施工中
38、,没有按设计要求组织 331 采区专用回风道的施工项目;对冲击地压危险性重视不够,防治冲击地压工作存在漏洞,在接到该矿 3316 外风道 2005 年 2 月 4 日至 7 日钻屑值超限报告后,没有安排再次打钻取屑,进一步对冲击地压的危险进行检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曹某,中共党员,事故矿总工程师,负责生产计划、采掘设计等工作。工作失职,在 3315 采煤工作面和 3316 准备工作面风道之间联络巷的开掘过程中,参与研究并组织安排生产技术科进行修改设计;未按规定报批便组织施工;对 331 采区没有专用回风巷和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延伸
39、不到位问题,没有提出整改意见;明知集团公司下达的 2005 年生产计划(145104 吨)会造成采掘关系严重失调,未提出调整意见,仍然超能力组织生产,致使采掘关系严重失调、多工种交叉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王某,事故煤矿党委书记。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对本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第一的方针监督检查不力;对所属部门和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监督不力;对干部职工安全思想教育工作不到位,存在薄弱环节,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15)沈某,阜矿集团公司物资分公司采购部业务员,负责综合保护装置的采购。在为事故煤矿购买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
40、置过程中,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没有发现综合保护装置是假冒伪劣产品,便直接发往煤矿使用(该综合保护装置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火源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16)朱某,阜矿集团公司通风处处长。对事故煤矿在“一通三防”工作方面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监督检查不力;在 2004 年 12 月到该矿检查时,发现 3315 和 3316 两个工作面之间的联络巷影响形成独立通风系统的问题,没有提出整改意见;明知在组织修改该煤矿出事立井改扩建施工中,没有按设计要求组织 331 采区专用回风道的施工项目,未采取任何措施;对该矿瓦斯监控系统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
41、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17)许某,阜矿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副主任兼生产技术处处长、党支部书记,负责生产计划、采掘进度的制定和审查等工作。明知事故煤矿出事立井 2003 年核定生产能力为 90104 吨/年,在改扩建工程尚未竣工和矿井开拓准备进尺欠账严重的情况下,2005 年为该矿拟定年度生产计划 145104 吨,由于超能力组织生产,造成采掘关系严重失调,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18)白某,阜矿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兼监察处处长、党支部书记,负责集团公司下属矿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工作失职,对事故煤矿的安全监察不力;没有组织开展过对井下作业
42、人员携带自救器、甲烷便携仪情况酌检查;对该矿机电、通风管理混乱和通过 3315 皮带道与 3316 风道之间的联络巷开口掘进 3316 风道、331 采区多工种交叉作业等问题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9)孙某,中共党员,阜矿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局长,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全面工作。对事故煤矿的安全监察不力,履行职责不认真;对该矿机电、通风管理混乱和通过 3315 皮带道与 3316 风道之间的联络巷开口掘进 3316 风道、331 采区多工种交叉作业等问题监督管理木到位;对事故煤矿安监部门业务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
43、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朱某,中共党员,阜矿集团公司副总工程师,负责通风技术管理工作。对事故煤矿在通风和瓦斯治理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集团公司通风处在技术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监督管理不力;对该矿采区没有形成完整通风系统、3315 和 3316 两个工作面没有形成独立通风系统问题以及瓦斯监控系统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1)关某,中共党员,阜矿集团公司副总工程师,负责准备、设计和防冲击地压等工作。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不力;在明知事故煤矿海州立井331 采区无设计的情况下,对该矿的采煤工作面设计进行了审批,
44、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2)宋某,中共党员,阜矿集团公司总工程师(2004 年 6 月任职),负责技术、准备和改扩建等工作。在组织修改事故煤矿出事立井改扩建施工方案中,没有按设计要求组织331 采区专用回风道的施工项目;明知该立井改扩建工程尚未竣工、矿井开拓准备进尺欠账严重、采掘关系严重失调,但对集团公司为该矿下达的超能力生产计划未提出调整意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3)张某,阜矿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负责生产和机电管理等工作。在事故煤矿出事立井改扩建工程尚未竣工和矿井开拓准备进尺欠账严重的
45、情况下,重采轻掘,超能力组织生产,造成采掘关系严重失调,致使 331 采区采掘巷道布置不合理和劳动组织混乱;对机电管理部门在对该煤矿井下机电管理上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4)梁某,阜矿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中共阜新市委常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作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不力;在该矿采掘关系严重失调的情况下,超能力下达生产任务;对该煤矿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问题监督管理不力;对有关职能部门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工作严重失职,对事故
46、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建议按程序免去其董事长职务。 (25)王某,阜矿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集团公司安全思想教育第一责任人。没有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思想教育工作不力,对外包工队的安全思想教育存在死角;特别是对事故煤矿干部不认真履行职责和管理混乱的问题监督管理不力;对该矿合并后长期一岗双人、职责不清的问题没有及时督促解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6)李某,辽宁省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党总支书记,负责全省煤炭生产、煤矿技术、安全信息管理等工作,分管安全技术处。对阜矿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煤矿出事立井 2005 年超能力组织生产的问题不了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27)李某,辽宁省煤炭工业局局长、党组书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第一责任人。未认真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