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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知识总结.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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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知识总结.pdf

    1、公司法知识总结 1 公司法: 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性质: 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2 公司: 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其特征: 合法性; 营利性; 独立性。公司构成的基本要素是资本、章程和机关。 3 对 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 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经营范围的限制

    2、; 转投资的限制; 发行债券的限制; 作保证人的限制。 4 构成公司侵权行为应具备的条件 : 这种行为须是公司负责人所为; 负责人的行为须是执行职务时实施的; 这种负责人的行为,须具备民法上侵权行为的要件。 5 公司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区别 : 成立的基础不同。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签定的合伙协议;而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 法律地位不同。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自然人企业,而公司是法人,这是公司与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 法 律性质不同。合伙企业强调人的联合,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一般都可以代表合伙企业对外发生业务关系,在合伙协议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各合伙人对企业的管理和利润具有平等的

    3、分享权。而公司是资本的联合,各股东的平等是在股份基础上的平等,股东以其持股数分享权利。 转让出资不同。合伙企业的合伙性质决定了合伙人转让出资份额具有严格的限制,一般而言,合伙人的出资份额不得转让;而公司股东可以转让自己的出资,尽管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和自由程度因公司种类而有所不同。 合伙人与公司股东承担的责任不同。合伙企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而公司股东的责任与合伙人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仅负有限责任。 6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 责任有限原则; 股权保护原则; 管理科学原则; 交易安全原则; 利益分享原则; 7 中国现行公司法的特色 : 确立了一系列社会主义的法律原

    4、则; 选择两种公司形态; 严格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票的发行及上市; 从资产规模和公司性质上限制债券发行主体; 有自愿清算、强制清算之别,而无任意清算、法定清算之分; 专章规定法律责任; 明显带有转轨时期的烙印。 8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公司立法的 特点 : 公司实践的兴旺与公司立法的失范; 非公有制企业公司立法的探索; 地方性公司立法之突破。 9 公司设立的原则: 从历史上看,公司设立的原则大致有: 自由设立主义; 特许主义; 核准主义; 准则主义。 10 公司设立与成立的区别: 公司成立是指设立中的公司经发起人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完成了所有设立行为并得到登记主管机关的核准,取得法人资格

    5、,可以依法经营的特定状态。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的全部设立行为。区别: 行为性质不同; 行为的效力不同; 行为主体不同。 11 公司设立的条件 : 符合公司组织体的要求;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股东出资符合法定最低额。 12 设立中公司的法律性质: 设立中的公司在性质上属于无权利能力的经济组织,其本身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发起人全体是设立中公司的执行机关,代表设立中公司执行设立事务。发起人的设立行为就是设立中公司执行机关的行为。发起人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执行设立事务,所产生的权利或应承担的义务、责任分两种情况:如设立中的公司成立,由成立后的公司承受,如发起人有过错造成财产损失的,公司只能在承担责任后,再

    6、追究发起人的责任;二是,如公司不能成立,其责任由发起人承担,发起人有多个时, 他们之间则承担连带责任。 13 公司发起人: 也称公司创办人,是指筹划、实施公司设立,在公司章程上签名并承担设立责任的人。确认发起人的要件: 发起人之间具有共同设立公司的意思表示; 发起人必须有出资行为; 发起人必须是实施设立行为的人; 发起人必须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对公司发起人资格的限制: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公司发起人; 法人充当发起人时,应当受法人宗旨的限制; 发起人的国籍和住所地限制。 14 怎样理解公司章程的性质、内容及法律意义? 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 本规则的书面文

    7、件,是以书面文件固定下来的全体股东的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它兼有契约和自治规则双重属性。 公司章程的内容就是公司章程记载的事项,它可以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三类。其中,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整个章程无效。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也是由法律列举的事项,但这些事项是否记载于章程,可由当事人自定。任意记载事项是指除前两者外,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当事人认为有必要记入章程,作为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的事项。 公司章程的法律意义: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重要条件; 全面指导公司活动; 向公司成员及当事人表明公司信

    8、用; 对政府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公司按章程所规定的准则从事组织和经营活动。 15 公司设立登记: 是指设立申请人即全体发起人,为使公司取得法人资格,按法律规定事项向登记主管部门提出请求,登记主管部门依发起人申请和法律规定条件给予核准登记的法律制度。 公司设立登记的意义: 公司设立登记是公司设立的最后程序,也是公司成立的必经程序; 具有创设公司的功能; 具有规范公司行为的功能; 国家主管部门通过设立登记收集设 立公司信息数据,实现宏观经济调控。 16 发起人在公司设立中的责任 : 公司成立时, 资本填补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 公司不成立时, 对设立行为所产生债务和所支付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9、; 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利息的连带责任。 17 公司资本: 又称股本,是指公司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法人财产总额。发行资本:是指公司依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注册资本额度内已经发行的、由股东认购的资本总额。催缴资本:又称未收资本,是股东已经认购但尚未缴纳股款,而公司随时可向股东催缴的那部分资本。公司资本 的意义: 公司资本是公司得以成立并运营的物质基础; 公司资本是公司承担其债务责任的基础。 18 公司资本的具体形式有: 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公司资本的具体形式多种多样的原因: 公司的设立目的各不相同,从而使维持公司正常运作所需要的具体条件也各不相同;

    10、因经济发展不平衡及其他原因而导致的公众投资者实际拥有或控制社会财富的数量及形式的巨大差异,决定了其投资能力及形式的不同。 19 股东以新技术成果入股条件 : 属于国家科委颁布的高新技术范围; 为公司主营产品的核心技术; 技术成果 的出资者对该项技术合法享有出资入股的处分权利,保证公司对该项技术的财产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 已经通过国家科委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的认定。 20 资本三原则: 是传统公司法在发展过程中形成并确认的关于公司资本的三项基本原则的统称。它具体指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由章

    11、程规定的资本总额必须由发起人和认股人全部认足并募足,否则公司即不能成立。资本维持原则:是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注册资本额相当的资 产。资本不变原则:是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目前世界上较有影响的公司资本制度有: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 21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 : 既不允许授权发行资本,也不允许分期缴纳股款; 规定了相对较高的最低资本额; 增资条件过严而减资条件又太简。 22 公司债: 是公司依照法定的条件及程序,并通过法定形式,以债务人身份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之间所形成的一种金钱债务。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

    12、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法定形式,公司债是公司 债券的实质内容。公司债的法律特征: 公司债是公司依法发行公司债券而形成的公司债务。 公司债券是一种要式有价证券。 公司债券是有一定的还本付息期限的有价证券。 23 公司债与公司一般借贷之债的不同 : 债权主体不同。公司债的债权主体不是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司一般借贷之债的债权人则是特定的。 债权凭证不同。公司债的债权凭证是公司债券,公司一般借贷之债的债权凭证通常是借款合同。 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及处理的法律依据不同。公司债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公司一般借贷之债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等。 24 公司债与公司股份的 区别 : 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公司债

    13、券的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与公司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公司股份的持有者是公司的股东,与公司之间是一种因财产所有权转化而形成的股权关系。 权利内容不同。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是债权;公司股份的持有人拥有的是股权。 获得权利的对价形式不同。公司债券的认购仅限于金钱给付;股权的获得其对价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及各类无形资产。 25 公司以公司债券融资的利和弊: 利: 利用资金的成本较低; 有利于维持现有股权比例及控股权; 有利于提高公司的信誉。弊: 经济风险增大; 所筹资金的用途 受限制。 26 发行债券的条件 : 发行主体。我国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的

    14、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发行公司的净资产额。股份有限公司不低于 RMB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不低于 RMB6000 万元。 发行公司的累计债券总额。公司法规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 40%.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允许最大可达公司净资产的 100%. 发行公司的盈利能力。要求发行公司最近 3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 1 年的利息。 所筹资 金的投向。要求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债券的利率水平。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公司债的禁止性条件: 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其债务

    15、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27 公司债的发行程序 : 公司董事会制订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债券发行方案; 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报请批准; 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发售公司债券; 公众应募,缴款并领取债券; 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28 分析我国公 司法对公司债转让的规定: 公司债的转让:是指通过法定手续,使公司债券持有者一方转让给受让方的流通行为。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债券的转让应注意: 转让场所:转让公司债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转让价格:公司债券的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转让方式:记名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

    16、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无记名债券,由债券持有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29 记名公司债券与无记名公司债券在转让方式的区别: 记名公司债券以背书方式转让,同时 必须到公司办理过户手续,否则该转让对公司不发生对抗效力。无记名公司债券,由持券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即发生效力。 30 可转换公司债券: 是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其特点为: 债券持有者在一定期间内享有是否按约定的条件将其所持债券转换为公司股份的选择权; 可转换公司债券只能采取记名式无纸化发行方式; 可转

    17、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不得低于或高于法定年限。 31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 : 股东大会决议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 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提出发行申请; 公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发售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的法定义务: 及时公布转股情况; 依法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及时调整并公布转股价格。 32 公司财务制度: 是指关于公司资金管理、成本费用的计算、营业收入的分配、货币的管理、公司的财务报告、公司纳税等方面的规程。公司会计制度:是公司会计体制、组织、会计记帐、会计核算等方面的规程。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 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 财务状况变动表; 财务情况

    18、说明书; 利润分配表。 33 建立 健全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法律意义 : 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 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有利于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34 公积金: 是指依照法律、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从公司的营业利润或其他收入中提取的一种储备金。其作用: 弥补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增加成本; 特殊情况下可用于分配股利。 35 法定公益金: 是公司在法定公积金之外,从税后利润中依法提取的专用于公司职工集体福利的基金。其特点: 性质上属于强制公积金的范畴; 在会计表上虽归所有者权益类,但用途却仅限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事业; 无最高限额。 36 公司分配的原则 : 非有赢余不得分

    19、配原则; 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分配的顺序: 在税法允许的补亏期限内,以当年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公司以前年度的亏损; 依法缴纳所得税; 弥补以税前所得补亏后仍存在的亏损; 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 提取任意公积金; 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分配的形式: 现金股利; 股票股利; 财产股利; 负债股利。 37 公司合并: 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契约,依据公司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归并成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其特征: 公 司合并的当事人是公司本身,而非公司股东; 公司合并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公司合并是一种协议行为,而非行政行为; 公司合并中的公司类型受到限制。我

    20、国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 38 公司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的区别 :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其中一个公司存续,将其他公司并入,被并入的公司均消灭,此为吸收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均解散,这是新设合并。 39 公司形式变更的法律特征 : 公司法人资格的延续性; 变更种类的特定性及变更方向的单向性; 变更程序的法定性。 40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应注意的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的首要条件是,符合公司法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此外,还应注意: 净资产折股问题; 国有资产折股问题; 增资募股问题; 债权、债务的继受问题 . 41

    21、 公司解散与公司清算的关系 : 公司解散和公司清算是终结公司法律关系,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两个相关概念; 公司解散是公司清算的原因,公司清算是公司解散的结果; 公司被宣告解散,只是停止公司继续生产经营的权利和产生清算的义务。而公司结算就是为了了结解散后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最终消灭 公司法人资格。 42 正常清算和破产清算的区别 : 发生清算的原因不同; 决定清算组成员的机关不同; 适用清算的程序不同。 43 普通清算的程序 : 成立清算组; 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按法定顺序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制作清

    22、算报告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公司终止。 44 普通清算的顺序 : 支付清算费用; 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缴纳各项税款; 偿还公司债务; 公司在 没有按上述顺序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向股东分派剩余财产。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立即终止普通清算程序并申请破产。 45 普通清算组成员被解任的条件 : 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清算组成员没有履行法定的义务和责任; 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或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46 普通清算组的职权 :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3、 了结公司业务; 收取债权; 清偿公司债务; 申请破产; 分派剩余财产。 47 特别清算: 是 指解散公司在执行普通清算过程中发生清算不能,或显著障碍,或发现公司债务有超过公司资产之嫌时,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适用不同于普通结算的特别清算程序。特别清算的特征: 特别清算的程序是在普通清算进行中,由公司的债权人、普通清算组、公司股东以特别清算的原因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接受申请依法作出决定开始的; 法院直接加入并监督整个特别清算程序; 债权人直接参与特别清算; 清算组的清算权限受到限制; 特别清算的程序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专门规定的特别程序,另一部分是普通清算程序。 48 公司破产: 是指公

    24、司作为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保护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使之能得到公平满足而设置的一种诉讼程序。其特征: 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存在两个以上的债权人; 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满足; 按诉讼程序处理。 49 破产法的基本原则 : 国家干预原则; 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原则; 破产与和解、整顿相结合原则; 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原则。 50 破产界限: 又称破产原因或破产事实,是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状态,也是法院判断是否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标准和理由。能够作为破产界限 的且易掌握的判断标准是 “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或者说 “ 清偿不能 ” 。 清

    25、偿不能: 是指企业法人欠缺清偿能力,即对于已到清偿期限,而且已受清偿请求之债务的全部或主要部分,处于全面地、长期地不能清偿之财产状态。清偿不能的构成要件: 欠缺清偿能力; 对已到清偿期限的债务欠缺清偿能力; 全面地欠缺清偿能力; 长期地欠缺清偿能力。 51 破产债权: 是债权人所享有的能够依据国家强制力通过破产程序从债务企业的财产中受到清偿的权利。其特征: 破产债权是相对权; 破产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 破产债权必须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 发生的请求权; 破产债权必须是对可以强制执行的财产的请求权。 52 破产债权的范围 :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

    26、权; 附期限的债权; 有财产担保,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而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 损害赔偿金。 53 破产财产: 是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宣告破产时,为了满足所有破产债权人的共同需要而组织管理起来的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其特征为: 破产财产是以清偿破产财产为目的的财产; 破产财产是由破产企业占有、管理或为其所有的财产; 破产财产的构成是由法律确定的; 破产财产 是可供扣押的财产。 54 宣告企业破产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符合法定破产要件,且不存在整顿申请的; 整顿遇障碍而不能继续进行的; 整顿期满,未达到预期目的的。 55 有限责任公司: 也称有限公司

    27、,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的,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特点: 人资两合性; 封闭性; 规模可大可小,适应性强; 设立程序简单; 组织设置灵活; 股东参加管理。 56 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主要表现在 : 公司设立时,出资总额全部由发起人认购; 公司不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发行股票;出资人在公司成立后领取出资证明书; 出资不能像股份那样自由转让;股东相对稳定; 出资证明书不能上市交易; 公司的财务会计等信息资料无须向社会公开。 57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一般条件 :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

    28、最低限额;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8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 : 发起 人发起; 草拟章程; 必要的行政审批; 缴纳出资; 验资; 申请设立登记; 登记发照。 59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 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60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效力 :

    29、 公司认定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的股东享有股东的各项权利。 虽已经转让出资,而未将受 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不得以其转让对抗公司。 股东名册具有公示的效力,但名义股东不具有合法身份者,公司可随时停止其权利。 6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违约的法律后果: 出资的违约主要有两种情况: 承诺出资而未出资; 未足额出资。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不依承诺实际交纳出资,须向已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不能补交的 ,其他股

    30、东对其承担补交的连带责任。 62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资格的限制 : 法律、法规禁止兴办经济实体的党政机关; 公司自身及其子公司; 公司章程约定不得成为股东的人。 63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 : 出席股东会,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 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公司解散时,分配剩余财产; 其他依法应享有的权利。义务: 足额缴纳出资; 在公司登记后,不得 抽回出资; 遵守公司章程; 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用; 以法定程序行使权利; 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31、。 64 股东资格丧失的情形 : 所持有的股权已合法转让者; 不依章程约定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者; 因违法受政府处罚而被剥夺股权者; 公司已消灭者; 其他合法理由。 65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决议表决的形式 : 普通决议,须经代表 1/2 以上出资额的股东通过; 特别决议,须经代表 2/3 以上出资额的股东通过; 股东向外转让出资,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包括 :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成本; 公司分立、合并或变更公司形式; 公司解散; 修改章程。 66 公司增资的方法有 : 邀请出资,改变原出资比例; 按原出资比例增加出资额,而不改变出资比例。公

    32、司减资的方法有: 减少出资总额,同时改变原出资比例; 以不改变出资比例为前提,减少各股东出资。 67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在发行公司债券方面的限制 : 公司性质的限定。在有限责 任公司中,只有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公司规模的限制。公司净资产额不得低于6000 万元; 发行种类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68 国有独资公司: 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特征: 投资者的单一性; 财产的国有性; 投资者责任的有限性。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方式有: 投资设立方式;

    33、 国有企业改建设立方式。 69 我国创设国有独资公司的意义 : 使 “ 一人公司 ” 这一特殊企业形 式在我国立法上第一次得到了确认,为我国在国家投资的领域创建和改建一人公司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国有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提供了一种重要的组织形式; 为国有企业走向市场,与其他主体开展平等的竞争提供了可能。 70 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企业的区别 : 就两者的财产关系分析,国有独资公司有明确的投资者,投资者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 就两者的责任关系分析,国有独资公司以其自身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则只在其投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71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的一般程

    34、序 : 国 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投资或改建的决定; 制定章程; 生产特殊产品或经营特殊行业的,要依法报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审批; 缴付出资; 验资; 申请设立登记; 登记发照。 72 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国有独资公司在设立和资产转让方面的特殊性 :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方面的特殊规定: 在设立方式上,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可采取两种方式,即投资设立方式与国有企业改建设立方式; 在设立条件上,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人只能是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其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往往有特殊要求; 在设立程序上,其特殊之 处在于首先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投资或改建的决定; 在公

    35、司形式的适用范围方面,公司法对其有特殊规定,即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 国有独资公司资产转让方面的特殊规定。根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转移手续。 73 国有独资公司在组织机构方面的特殊规定 : 国有独资公司只有一个股东,不设股东会;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依公司法的规定主 要由国务院或国家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 国有独资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74 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在中国境内,依中国法律建

    36、立的,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出资组成,每个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特征: 合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必须由外国股东和中国股东共同组成; 合资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中国有关国家机关的审核批准; 合资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75 合资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的条件 : 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材料; 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 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76 设立合资有限公司

    37、的程序 : 呈报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签订合资有限公司协议、合同,制定合资有限公司章程; 向审批机构报送正式文件; 审批机构审批。 77 我国合资有限公司的资本制度 : 折衷的授权资本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股东不必认足章程中所确定的资本总额 ,只需认足第一次发行的资本,公司即可成立; 有关外资出资比例的规定。中外合资有限公司中,外国股东的出资一般要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 25%.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在我国,合营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并且,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78 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合资有限公司资本制度的独特之处 : 合资有限公

    38、司实行折中的授权资本制度; 有关外资出资比例的规定; 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另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合资有限公司存续期间,注册资本不得减少。而公司法上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减少。 79 我国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制度与中外合资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的异同: 共同点: 董事会由全体董事组成; 董事会成员不少于 3 人; 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至 2 人;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聘任经理(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不同点: 公司法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而中外合资有限公司董

    39、事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 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只设 1 名 董事,不设董事会;中外合资有限公司无此例外。 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须经选举产生;而中外合资有限公司由合营各方委派。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对中外合资有限公司无此规定。 公司法对董事会会议的出席人数未直接规定;中外合资有限公司董事会应有 2/3 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应进行表决;中外合资有限公司董事会处理重大问题,由各方根据平等互利原则协商确定,但法定的事项须经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80

    40、我国 公司法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 董事会会议,应由 1/2 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亲自主持时,可由其委托的付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经理及监事均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公司研究决定各种重大问题,制定各种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81 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 5 个以上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内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特点: 是

    41、最典型的资合公司; 股东人数有法定最低限额; 资本总额划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 股份的表现形式是股票;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放型公司。 82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 :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行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资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 的生产经营条件。 83 股份: 是指均分公司全部资本的最小单位。其特点: 金额性; 平等性; 不可分性; 可转让性。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42、。其特点: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后签发给股东的证明其所持股份的凭证; 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 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 股票是一种永久性证券。股票发行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84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分类 : 按股份所代表的股东权的内容不同,分为普通股和特别股; 依股东姓名是否记载于股票为标准,可将股份分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依股份是否以金额表示为 标准,可将股份分为额面股和无额面股; 依持股主体的不同为标准,可将股份分为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及外资股; 依是否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为标准,可将股份分为人民币股和人民币特别股。 85 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与特别股的异同: 相同点:它们作为股份具有共

    43、同的基本特征;金额性;平等性;可分性;可转让性。它们转让形式都是股票。 不同点:普通股拥有的权利义务相等,无特别待遇;股息率不固定;增资发行新股时,普通股股东有优先认股权。特别股又分为优先股和劣后股。优先股在分配收益及剩余财产等方面,比普通股有优先权,收益率固定 ,通常没有表决权。劣后股在分配收益及剩余财产等方面逊后于普通股。 86 新股发行的条件 : 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 1 年以上; 公司在最近 3年内连续赢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此限; 公司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公司预期利润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87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和股份有

    44、限公司转让股份的差异: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受到公司封闭性质的限制。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如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该购 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份,没有股东内外之别,也不必经其他股东同意。但强调必须依法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3 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国有股的转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为本公司股份的受让人,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

    45、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股东在法定的 “ 停止过户期 ” 的时限内不得转让股份。 国有企业不得炒作股票。 88 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规定 : 只有在公司为减资而注销股份,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才能回购本公司股份; 股份回购完成后,公司必须于 10 日内注销其所回购股份; 依法履行变更登记,并公告。 89 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在转让方式上的区别: 记名股票,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并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只需交付股票,转让即发生法律效力。 90 股东大会的特征 : 由全体股东所组成; 是非常设机

    46、构; 是集中 反映股东意志的机构。 91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性质 : 是公司行使经营决策和管理权的执行机构; 公司的常设机关; 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 公司经营决策机关; 对外代表机关。 92 我国公司法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规则 : 董事会成员应为 5-19 人; 担任公司董事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 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3 年,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可以设副董事长 1-2 人。 93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法定职权 : 检查公司财务; 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 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47、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94 股东大会的性质、基本特征及其对董事会的监督: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行使决策权。基本特征是:由全体股东组成,是非常设机构,是集中反映股东意志的机构。董事会由它选举产生,接受它的监督: 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的成员不称职时,股东大会决定更换。 95 从监督机制方面分析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与监事会相互之间的关系: 公司法确认的监督不仅限于监事会的监督,而是一个体现为多层次监督的监督机制。要发挥其作用,必须着眼于以下多层次的监督: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向股东大会负责。因为董事、监事均为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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