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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1166800_402 Flame-retardant plywood《防焰合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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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1166800_402 Flame-retardant plywood《防焰合板》.pdf

    1、1 印月975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79.060.10 O1039 11668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758月4日 975月7日 (共8頁)防焰合板 Flame-retardant plywood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經防焰加工處理之合板。 2. 尺度:尺度得由當事人協議訂定之,尺度許可差如表 1 所示。 表 1 尺度許可差 單位: mm 尺度 許可差 厚度 未滿 4 4以上,未滿 7 7以上,未滿 20 20以上 0.2 0.3 0.4 0.5 寬度及長度 010+3. 品質 3.1 板面品質 3.1.1 面底板

    2、未施以貼面、印刷或塗裝等加工之板面:應符合 CNS 1349普通合板第 5.5 節之規定。 3.1.2 施以天然木單板貼面之面板:應符合 CNS 8058特殊合板第 4.1.6(1)節之規定。 3.1.3 施以特殊加工 貼面之面板 (面板施以天然木單板貼面以外者 ):應符合 CNS 8058 第 4.2.7(1)節之規定。 3.1.4 面板施以貼面之底板品質 (1) 未施以貼面、印刷或塗裝等加工之底板品質:應符合表 2 之規定。 (2) 施以貼面、印刷或塗裝等加工之底板品質:應符合表 3 之規定。 2 CNS 11668, O 1039 表 2 未施以貼面、印刷或塗裝等加工之底板品質 項目 基

    3、準 拔節或穴 脫落部分之長徑在 50 mm以下。 開口割裂或缺損 長度在板長之 50%以下,寬度 10 mm以下,或長度在板長 30%以下,寬度 15 mm以下。 鼓脹 無 其他之缺點 利用上無礙 表 3 施以貼面、印刷或塗裝等加工之底板品質 項目 基準 拔節或穴 脫落部分之長徑在 20 mm以下 開口割裂或缺損 長度在板長 30%以下,寬度在 5 mm以下。 鼓脹 無 加工程度或其他缺點 利用上無礙 3.2 含水率:平均含水率為 14 %以下。 3.3 膠合性能:應符合 CNS 1349 一類合板或二類合板膠合性質之規定。 3.4 貼面層之膠合強度(限施以貼面、印刷或塗裝等加工者):應符合

    4、CNS 8058第 4.2.3 節之規定。 3.5 板面性能(限施以貼面、印刷或塗裝等加工者):應符合 CNS 8058 第 4.2.4 節之規定。 3.6 防蟲處理 (限施以防蟲處理者 ):應符合 CNS 1349 第 5.4 節之規定。 3.7 甲醛釋出量:經第 6.4 節甲醛釋出量試驗,結果須符合表 4 之規定。 表 4 甲醛釋出量 符號 平均值 (mg/L) 最大值 (mg/L) F10.3以下 0.4以下 F20.5以下 0.7以下 F31.5以下 2.1以下 3.8 防焰性:經第 6.5 節防焰性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下列規定。 3.8.1 餘焰時間應在 10 sec 以下。 3.8

    5、.2 餘燼時間應在 30 sec 以下。 3.8.3 炭化面積應在 50 cm2以下。 3.9 側面及橫切面之整修:無起毛。 3.10 反翹或扭曲:須符合下列任一項規定。 3 CNS 11668, O 1039 3.10.1 弦高在 50 mm 以下(厚度在 7.5 mm 以上者, 30 mm 以下),或以手壓制時會與水平面相接觸。 3.10.2 以質量 10 kg(厚度在 7.5 mm 以上者, 15 kg)之法碼放置上去時會與水平面相接觸。 3.11 長邊之弓型彎曲:彎曲最大弦高在 1 mm 以下。 4. 取樣:依表 5 之規定,從每一批防焰合板隨機抽取試樣合板之張數,再由試樣合板製作各試

    6、驗方法所必要之試片。試片於標準溫度 (20 1)及相對溼度 (65 5)%情況下,調製至平衡含水率 (12 1)%。 表 5 試樣合板之取樣張數 每批合板張數 試樣合板張數 1000張以下 2張 1001張以上, 2000張以下 3張 2001張以上, 3000張以下 4張 3001張以上 5張 除甲醛釋出量 試驗及防焰性試驗以外, 其他試驗如須再試驗時, 則再取左邊試樣合板張數之 2倍試樣。 5. 試驗結果之判定 5.1 除甲醛釋出量試驗及防焰性試驗以外之試驗 :從每一批合板所採取之試樣合板,經試驗結果達各項試驗合格標準之試片數目如為全數之 90 %以上時,表示該批合板對該項試驗為合格,如為

    7、未滿全數之 70 %者,表示該批合板對該項試驗為不合格;如為全數之 70%以上,未滿 90 %時,則該批合板須重新再試驗,其結果合格率在 90 %以上始為合格,否則該項試驗不合格。 5.2 甲醛釋出量試驗及防焰性試驗:每一 批防焰合板所採取之試樣合板,試驗結果符合該項標準時,表示該批合板對該項試驗為合格,否則不合格。 6. 試驗 6.1 含水率:依 CNS 1349 第 6.3.2 節之規定試驗。 6.2 密度:依 CNS 1349 第 6.3.3 節之規定試驗。 6.3 膠合性能:依 CNS 1349 第 6.3.5 節之規定試驗。 6.4 甲醛釋出量:依 CNS 1349 第 6.3.6

    8、節之規定試驗。 6.5 防焰性 6.5.1 試片製作 (1) 試片係自各試樣合板製成如圖 1 所示,與面(底)板纖維方向大致成平行方向之長 290 mm,寬 190 mm 之長方形試片,各 2 片(板面施以貼面、印刷或塗裝等加工之防焰合板,面板 2 片,底板 2 片,每張各 4 片)。 (2) 將氣乾之試片置於 (40 3)之烘箱內 24 小時,取出後移置含乾燥用矽膠之玻璃乾燥器內 24 小時以上養護。 4 CNS 11668, O 1039 6.5.2 試驗方法 (1) 防焰性試驗係採用第 6.5.2(2)節規定之燃燒試驗裝置,以第 6.5.2(3) (9)節之規定進行燃燒試驗。 (2) 燃

    9、燒試驗使用圖 2 燃燒試驗箱施行,圖 3 為燃燒試驗箱之細部裝置。燃燒試驗所用之燃料依 CNS 12951液化石油氣所規定之燃氣用丙烷。 (3) 以試片支持框夾妥固定試片,安裝於燃燒試驗裝置上。 (4) 將燃燒器放置於圖 2 所示位置,並調整焰高約為 65 mm,使焰尖與試片面板中央部位直接接觸。 (5) 火源加熱時間 2 分鐘。 (6) 測定項目為炭化面積、餘焰及餘燼時間。 (7) 餘焰時間為自火源加熱完畢後,試片著火繼續燃燒之時間。 (8) 餘燼時間為自火源加熱完畢至無焰燃燒停止之時間。 (9) 炭化面積係指由燃燒試驗開始至完全餘燼停止,試片炭化部分之面積。 6.5.3 報告:記錄試驗之炭

    10、化面積、餘焰時間及餘燼時間。 圖 1 試片尺度 單位: mm 5 CNS 11668, O 1039 圖 2 燃燒試驗箱 單位: mm 煙囪玻璃窗螺旋微調器試片支持框空氣流入口梅克爾燃燒器支柱6 CNS 11668, O 1039 圖 3 燃燒試驗箱細部裝置 (A) 燃燒器 單位: mm (B) 燃燒口 單位: mm 內徑 20.0外徑 24.0厚 0.52 鑽孔7 CNS 11668, O 1039 (C) 電器火花發生裝置 單位: mm (D) 試片支持框 單位: mm 玻璃窗火花發生源螺旋微調器導線瓦斯管 燃燒器支柱玻璃窗 8 CNS 11668, O 1039 7. 標示:應於每片防焰

    11、合板之適當位置處標示下述事項。 7.1 品名:依產品實際狀態標示防焰合板或化粧防焰合板。 7.2 樹種:僅標明面板之樹種與切削方法,底板之樹種與切削方法不須標明。 7.3 尺度:依厚度、寬度、長度次序標示之。 厚度 與面板木理成垂直線之尺度 與面板木理成平行線之尺度 (單位 ) 例: 3.0 mm9l4 mm2134 mm 7.4 膠合性能:經膠合性能試驗所得結果,標示膠合性能等級符號。 7.5 甲醛釋出量:經甲醛釋出量試驗所得結果,依表 4 之規定標示 F1、 F2或 F3。 7.6 製造廠商 (或進口商 )名稱、電話、地址或商標及原產地。 7.7 製造年月日及批號。 參考:除上述標示事項外

    12、,並應依商品標示法相關法令規定。 引用標準:CNS 1349 普通合板 CNS 8058 特殊合板 CNS 12951 液化石油氣 修訂日期:第一次修訂: 84 年 7 月 29 日 第二次修訂: 86 年 6 月 23 日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National Standard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CNS 標準( standard)係指由特定機構針對產品、過程及服務等主題,經由共識,並經公認機關(構)審定,提供一般且重複使用之規則、指導綱要或特性之文件。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National Standard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13、代號 CNS),係基於保護國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自然環境衛生,維持自由公平交易以促進國內產業發展等需要,由標準專責機構 (現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經透明化程序獲致共識所公布,提供國內相關產業、機關 (構 )及一般消費大眾參考依循;主要目的在謀求改善產品、程序及服務之品質,增進生產效率,維持生產及消費之合理化,以增進公共福祉。 國家標準化網站 國家標準檢索系統( http:/.tw) 標準化資訊推廣平台( http:/standards.bsmi.gov.tw) 產業技術標準管理服務平台( http:/techstandards.bsmi.gov.tw) 全國標準化獎( http:/www.st

    14、d.org.tw) 更多標準網站資訊,可於前述網站中取得聯結。 正字標記 CNS MARK 正字標記驗證制度係為推行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自民國 40 年起實施的產品驗證制 度,是依據 標準法及正字標記管理規則之規定,為落實國家標準的實施而辦理的產品驗證標記。藉由正字標記之核發,可彰顯產品品質符合國家標準,且其生產製造工廠採用之品質管理系統,亦符合相關規定。生產廠商藉正字標記之信譽,可爭取顧客信賴以拓展市場,消費者亦可經由辨識正字標記圖示,簡易地購得合宜的優良產品,權益因此獲得保障。 正字標記圖示 由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之英 文代號 CNS及中文符號組成。 正字標記核准要件 工廠品質管理經評鑑取得標準

    15、檢驗局指定品管制度之認可登錄。 產品經檢驗符合國家標準。 正字標記網站 正字標記推廣網站( http:/smark.org.tw) 正字標記查詢系統( http:/cnsmark.bsmi.gov.tw) 相關資訊 Information 發編輯: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Publisher : The Bureau of Standards, Metrology and Inspection 局 址:臺市濟南 1 段 4 號 Address : 4 Chinan Road, Section 1 Taipei, 100, Taiwan 電 話: (02) 2343-1700 Telephone: (886-2) 2343-1700 網 址: http:/www.bsmi.gov.tw Web site : http:/www.bs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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