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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52 T 734-2011 《贵州省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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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52 T 734-2011 《贵州省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标准》.pdf

    1、ICS 91.180 P 30 DB52 贵州省地方标准 DB 52/T 7342011 贵州省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标准 Quality Standards for Home Decoration Projects 2011 - 11 - 22 发布 2011 - 12 - 22 实施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52/T 7342011 I 目 次 前言 . III 引言 . . IV 1 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基本规定 . . 1 4 防水工程 . . 2 4.1 基本要求 . . 2 4.2 验收要 求和方法 2 5 电气工程 . . 2 5.1 基本要求 . .

    2、 2 6 给排水管 道、卫生洁具、用具安装工程 3 6.1 基本要求 . . 3 7 吊顶工程 . . 3 7.1 基本要求 . . 3 7.2 质量要 求和检验方法 4 8 抹灰工程 . . 4 8.1 基本要求 . . 4 8.2 质量要 求和检验方法 4 9 轻质隔墙工程 . . 4 9.1 基本要求 . . 4 9.2 质量要 求和检验方法 4 10 镶贴工程 . 5 10.1 墙面 镶贴基本要求 . 5 10.2 墙面 镶贴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 5 10.3 地面 镶贴基本要求 . 5 10.4 地面 镶贴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 6 11 涂饰工程 . 6 11.1 基本要求 .

    3、6 11.2 质量 要求和检验方法 . 6 12 木地板铺设工程 . 7 12.1 基本要求 . 7 12.2 质量 要求和检验方法 . 7 DB52/T 7342011 II 13 裱糊工程 7 13.1 基本要求 7 13.2 质量 要求和检验方法 . .8 14 门窗工程 8 14.1 基本要求 8 14.2 质量 要求和检验方法 . .8 15 细木制品工程 9 15.1 基本要求 9 16 室内空气质量 9 17 质量验 收、判定及质量保证 .10 DB52/T 7342011 I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

    4、草。 本标准由贵州省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提出。 本标准由贵州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贵州省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星艺装饰集团贵州有限公司、成都市川豪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分公司、中策装饰集团贵阳分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凯、赵贵斌、郭敏、王绍翊、段舒、陈戍鸣、周波。 DB52/T 7342011 IV 引 言 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行业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 本标准适用于家庭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和判定,并可作为供需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时的质量依据,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不包括装饰装修合同外的

    5、外购家具、窗帘等装饰品。当家庭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文件或施工合同对工程质量的要求高于本标准或另有要求时,双方可另行补充。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 该标准主要规定了家庭装饰装修中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墙、镶贴、涂饰、裱糊、细木制品、木地板、花饰、电气、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等工程与室内空气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DB52/T 7342011 1 贵州省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庭装饰装修的基本原则,防火工程、防水工程、室内空气质量、给排水管道、电气、抹灰、镶贴、木制品、门窗、吊顶、花饰、

    6、涂装、裱糊、厨卫、设备等各项工程的验收要求、验收方法及质量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家庭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检验和判定,也可作为供需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时的质量依据。 本标准未及项目,其质量标准执行现有有关国家、行业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8478 铝合金门 GB/T 8479 铝合金窗 GB 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JG/T 3017 PVC塑料门 JG/T 3018 PVC塑料窗 3 基本规定 3.1 家

    7、庭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装修)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应遵循安全、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与施工中必须贯彻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环保、建筑、电气、给排水等现行标准和技术规程。 3.2 装饰设计施工必须确保建筑物原有安全性、整体性,不得任意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若需开安装孔洞,在设备安装后应按原有外墙装饰效果修整。 3.3 业主有责任提供装饰装修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3.4 采购和使用的装饰材料质量应符合该产品有关标准的质量要求和设备要求,供货单位必须提供产品质保书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质检报告出具日期距当前日期不超过一年)。施工前,必须对材料进行验收,验收过程应

    8、由业主和施工方共同完成,验收合格,双方认可后方可进行施工。如对材料质量有争议时,由法定建材质检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3.5 装饰不得随意改变排水立管、给水管道、地漏、便器的位置,不得随意增设卫浴设施。 3.6 厨房装饰时严禁移动燃气表具,燃气管道不得暗敷,不得穿越卧室,穿越吊顶内的燃气管道不得有接头。如确需要移动表具,应由业主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能施工 3.7 对安装、使用有特殊规定的材料制品和设备施工,应按其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3.8 供需双方在家庭装饰前应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应包括设计要求、材料选型和等级、施工质量、期限和保修期等内容。在选材时应优先采用节能型、阴燃型和环保

    9、型装饰材料及用具。不得使用国家明DB52/T 7342011 2 令禁止的装饰材料,不得使用不合格装饰材料产品。因施工方提供或代购的装饰材料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施工方负责。 3.9 装饰工程竣工后施工方应向业主提供质量保证书、电气配线容量、线路走向位置尺寸图及给排水管道走向位置、尺寸图等资料。 3.10 装饰工程竣工后必须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 4 防水工程 4.1 基本要求 4.1.1 本章节适用于卫生间、厨房、阳台的防水工程。 4.1.2 卫生间、厨房必须做防水、防漏处理。防水层应在地面、墙面隐蔽工程完毕并经检查验收后进行。 4.1.3 防水施工应采用符合国家技

    10、术规范和设计要求,质量有保证的防水材料,且施工时应设置安全照明,并保持通风。 4.1.4 基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松动、空鼓、起砂、开裂等缺陷。含水率应符合防水材料的质量标准,并按设计要求做好地面泛水坡度,做到排水通畅,严禁存在积水倒坡现象。应进行泼水试验,并由业主和施工方共同对试验结果进行确认。 4.2 验收要求和方法 4.2.1 地漏、套管、卫生洁具根部、阴阳角等部位,是渗漏多发部位,应当先作防水附加层。 4.2.2 防水层应从地面延伸到墙面,高出地面至少 300mm,浴室墙面的防水层不得低于 1800mm。 4.2.3 整个防水工程完毕后应做蓄水试验,时间不得少于 24h,并由业主和施工方

    11、共同对试验结果进行确认。 5 电气工程 5.1 基本要求 5.1.1 从事装饰工程的电工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发放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5.1.2 电路安装前,应查看电表容量,根据用户和设计要求选用导线截面积,绘制线路图,并标明线路的走向(包括高度),导线截面积和规格型号,完工后应进行 24h 满荷试验。 5.1.3 装饰工程使用的电器设备材料,必须是合格产品。 5.1.4 配电箱内应设漏电保护、接地保护、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 30mA,并分数路出线。空调插座电源、厨房插座电源、卫生间插座电源、大功率电热水器、其它插座电源及照明电源均应设计单独回路,不同回路、不同电压

    12、等级的导线不得穿入同一管内。 5.1.5 电气布线采用暗线敷设必须配管,穿入配管的导线接头应设在接线盒或分线盒内,管子连接应紧密、管口光滑、护口齐全,管内导线的总截面积(包括绝缘外皮)不应超过管内截面积的 40%,管内导线总根数不得超过 8 根。导线在管内不得有结头和扭结。严禁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 5.1.6 吊平顶内的电气配管,应采用明管敷设,不得将配管固定在平顶的吊杆或龙骨上。灯头盒、接线盒的设置应便于检修,并加盖板。采用金属软管接到灯位的,应做接地保护。各种强、弱电的导线均不得在吊平顶内出现裸露。 DB52/T 7342011 3 5.1.7 接线时应相线进开关,零线进灯头,相线不应接

    13、至螺口灯头外壳,插座接线面对插座时应符合“左零右相,接地在上”的规定。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值应大于 0.5M 。线盒内导线应留余量,长度宜为 150mm。 5.1.8 电气线路与热水器管平行铺设距离不小于 500mm,与燃气管道平行铺设距离不小于 100mm。强电线路与弱电线路平行铺设距离不小于 500mm。 5.1.9 开关、插座应安装牢固,位置正确,盖板端正,表面清洁,紧贴墙面,四周无空隙。同一房间开关或插座应高度一致,插座距地面高度应不低于 150mm,高差应小于 4mm。并列安装的开关、插座距地面高度高度差不应大于 1mm。卫生间宜采用防溅插座。 5.1.10 电器通电试验、灯

    14、具试亮及灯具控制性能良好。电气器件、设备的安装牢固、平整。开关插座、终端盒等器件外观完好,绝缘器件无裂纹,安装牢固、平整,无漏电隐患。 6 给排水管道、卫生洁具、用具安装工程 6.1 基本要求 6.1.1 选用的管材、管件、卫生洁具及用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6.1.2 不宜随意改变原有排水位置、给水管道、地漏、便器的性质和位置。 6.1.3 管道的安装,必须横平竖直,排水管道必须畅通,各种阀门位置正确,便于使用和维修。 6.1.4 冷热水管安装应左热右冷,平行间距不小于 150mm。 6.1.5 给排水管道工程安装完工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加压试验。试验加压力为工作压力的 1.5 倍,但不

    15、得小于 0.6Mpa。金属及复合管在试验压力下观测 10min,压力降不应大于 0.02MPa,然后降到工作压力进行检查,不渗漏;塑料管给水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稳压 1h,压力降不得超过 0.05MPa,然后在工作压力的 1.15 倍状态下稳压 2h,压力降不得超过 0.03MPa,同时检查各连接处应不渗漏。 6.1.6 卫生洁具外表应洁净无损坏,卫生洁具安装宜采用膨胀螺栓固定不得用木螺丝固定,安装应牢固,无松动。排水应畅通不堵,各连接处应密封无渗漏,阀门开关应灵活。 6.1.7 卫生洁具、托架的安装须平整、牢固,与器具接触应紧密,安装位置准确。 6.1.8 各种卫生器具与台面、墙面、地面等接触

    16、部位均应采用硅酮胶或防水密封条密封。 6.1.9 浴盆下水应尽量对准落水管口,并密封好,严禁使用塑料软管连接,浴盆底部必须高于出水弯管。对准落水管处的浴缸墙裙板上应留不小于 200mm160mm 检查孔,装小木门。淋浴龙头应安装在水口的同一边,冷水在右,热水在左。龙头位置端正,碗形护罩应紧贴墙面。 7 吊顶工程 7.1 基本要求 7.1.1 吊顶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以及基层的构造,固定方法应按照设计要求,并符合现行标准。 7.1.2 所有龙骨结构表面平整、线格平直、固定牢固。 7.1.3 采用木质吊杆、木龙骨时应无贯穿裂缝和变形,应进行两次防火处理。 7.1.4 各类罩面板不应有气泡

    17、、起皮、裂纹、缺角、污秽和图案缺损,表面应平整,边缘应整齐,色泽应一致。 7.1.5 吊顶应采用螺钉连接,钉帽应进行防锈处理。顶角线应表面光滑,线条顺直,不露钉帽,无刨痕和锤痕。安装位置应正确,接缝应严密,固定应牢固。吊顶四周水平允许偏差正负 5mm。 DB52/T 7342011 4 7.1.6 卫生洁具外表应洁净无损坏,安装应牢固,无松动。排水应畅通不堵,各连接处应密封无渗漏,阀门开关应灵活。 7.2 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7.2.1 吊顶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应符合下表的要求。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应全数检查,其余项目随机测量三处,取最大值。(详见表 1) 表1 吊顶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序

    18、号 项目 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1 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 符合 7.1 要求 目测和手感检查 2 表面平整度 3mm 2m 靠尺、塞尺测量 3 接缝直线度 3mm 5m 拉线、钢直尺测量 4 接缝高低差 1mm 钢直尺、塞尺测量 8 抹灰工程 8.1 基本要求 8.1.1 表面应洁净、接槎平顺、线角顺直、粘接牢固、无脱层、无爆灰和裂缝等缺陷。 8.1.2 抹灰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超过 25mm 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抹灰宜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 8.2 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8.2.1 抹灰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应符合下表的规定。表面质量和空鼓应全数检查,其余项目每

    19、室随机测量三处,取最大值。(详见表 2) 表2 抹灰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序号 项目 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1 表面质量 符合 8.1 要求 目测和手感检查 2 空鼓 不允许 用小锤轻击 3 表面平整度 4mm 2m 靠尺、锲形塞尺测量 4 立面垂直度 4mm 2m 靠尺测量 5 阴阳角方正度 4mm 直角检验尺测量 9 轻质隔墙工程 9.1 基本要求 9.1.1 轻质隔墙的固定方式及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按所用产品的施工方法要求施工,装修方需告知业主轻质隔墙不可吊挂重物。 9.1.2 分隔安装应牢固,表面应平整,无脱层、折裂、缺楞、掉角、锤痕、污染以及图案缺

    20、损等缺陷。 9.1.3 轻质隔墙与顶棚和其它墙体的交接处应采取防开裂措施。 9.2 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DB52/T 7342011 5 9.2.1 轻质隔墙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应符合下表的要求。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应全数检查,其余项目随机测量三处,取最大值。(详见表 3) 表3 轻质隔墙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序号 项目 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1 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 符合 9.1 要求 目测和手感检查 2 立面垂直度 3mm 2m 靠尺测量 3 表面平整度 3mm 2m 靠尺、塞尺测量 4 玻璃隔墙接缝直线度 3mm 5m 拉线(不足 5m 拉通线)、钢直尺测量5 接缝高低差 3mm

    21、 钢直尺、塞尺测量 6 阴阳角方正 3mm 直角尺测量 注:轻质砖不检测接缝高低差 10 镶贴工程 10.1 墙面镶贴基本要求 10.1.1 墙面镶贴必须在基层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 10.1.2 饰面板(砖)规格、颜色、图案应一致,符合设计要求。 10.1.3 镶贴应牢固,表面色泽应基本一致、平整干净,无漏贴和错贴。 10.1.4 空鼓面积应不超过施工总面积的 3%,单块空鼓面积不得超过本身面积的 10%。缝隙均匀,周边顺直,砖面应无裂纹、掉角、缺楞等现象,每面墙不宜有两列非整砖,非整砖的宽度宜不小于原砖的三分之一。 10.1.5 卫生间、厨房间与其它用房的交接面处应作防水处理,防水材料的性能

    22、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10.2 墙面镶贴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10.2.1 墙面镶贴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应符合下表表的规定。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空鼓应全数检查,其余项目每室随机测量三处,取最大值。(详见表 4) 表4 墙面镶贴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序号 项目 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1 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 符合 10.1 要求 目测和手感检查 2 空鼓 不超过施工总面积的 3%,单块空鼓面积不得超过本身面积的 10%用小锤轻击 3 表面平整度 2.0mm 2m 靠尺、锲形塞尺测量 4 垂直度 2.0mm 2m 靠尺测量 5 阴阳角方正 2.0mm 直角检验尺、锲形塞尺测量 6

    23、 接缝高低 0.5mm 钢直尺、锲形塞尺测量 7 接缝平直 2.0mm 5m 拉线(不足 5m 拉通线)、钢直尺测量8 缝隙宽度 1.0mm 钢直尺测量 10.3 地面镶贴基本要求 DB52/T 7342011 6 10.3.1 地面镶贴必须在基层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镶贴前卫生间、厨房间应作防水处理,防水材料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10.3.2 饰面板(砖)规格、颜色、图案应一致,卫生间使用的饰面板(砖)应防滑,符合设计要求。 10.3.3 镶贴应牢固,表面色泽应基本一致、平整干净,无漏贴和错贴;地面缝隙应均匀,周边顺直,砖面应无裂纹、掉角、缺楞等现象,留边宽度应一致。 10.3

    24、.4 地面与地漏结合处应严密。有排水要求的地面镶贴应满足排水坡度要求,无积水。应进行泼水试验。 10.4 地面镶贴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10.4.1 地面镶贴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 空鼓应全数检查,其余项目每室随机测量三处,取最大值。(详见表 5) 表5 地面镶贴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序号 项目 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1 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 符合 10.3 要求 目测和手感检查 2 空鼓 不超过施工总面积的 3%,单块空鼓面积不得超过本身面积的 10%用小锤轻击 3 表面平整度 (有坡度要求除外) 2.0mm 2m靠尺、锲形塞尺测量 4 接缝高低

    25、差 0.5mm 钢直尺、锲形塞尺测量 5 接缝直线度 2.0mm 5m拉线(不足5m拉通线)、钢直尺测量 6 缝隙宽度 1.0mm 钢直尺测量 11 涂饰工程 11.1 基本要求 11.1.1 涂料的品种、型号和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所用的涂料和半成品,均应在其有效期内使用,并有使用说明和产品合格证。 11.1.2 基层缺棱和空鼓处应用水泥砂浆修补平整,表面上的灰尘、污垢及原顶面和墙面上的各种涂料应清除干净,应在基层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 11.1.3 腻子应满足施工要求,腻子与基体结合应坚实、牢固、不粉化、无裂纹。腻子干燥后,应磨平清理干净 11.1.4 涂料表面应颜色一致,不得有掉粉、起皮、

    26、透底、漏刷、泛碱、收色、流坠、疙瘩现象。 11.1.5 色漆不得有透底、流坠、皱皮、脱皮、漏刷、泛锈等缺陷,刷纹应通顺。清漆不得有裹棱、流坠、皱皮、漏刷、刷纹、鼓泡、脱皮、斑纹等缺陷。 11.1.6 施涂油漆及涂料不得污染非涂刷区域或器具 11.2 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11.2.1 水性涂料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工程质量应全数检查。(详见表 6) 表6 涂饰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序号 项目 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1 表面外观 符合 11.1 要求 1m 目测、手感检查 DB52/T 7342011 7 表 6 涂饰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续) 序号 项目 质量要求及

    27、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2 装饰线、分色线直线度 2.0mm 5m拉线(不足5m拉通线)、钢直尺测量 12 木地板铺设工程 12.1 基本要求 12.1.1 木地板的材质品种、等级和铺设时的含水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达到合格要求。铺设地面应做防潮处理。 12.1.2 木地板应在地板基层验收合格后进行铺装。地龙骨安装必须牢固、平直,间距应根据地板尺寸计算确定,地板接缝应在地龙骨的中线上。 12.1.3 木地板面层应洁净、平直,无毛刺、裂痕和损伤,铺设应牢固、不松动,行走时地板应无响声。 12.2 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12.2.1 木地板铺设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安装和外观应全数检查,其

    28、余项目每室随机测量三处,取最大值。(详见表 7) 表7 木地板铺设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序号 项目 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1 安装、外观 符合 12.1 要求 目测和手感检查 实木地板 2.0mm 实木复合地板 2.0mm 浸渍纸层木质地板 2.0mm 2 表面平整度 竹地板 2.0mm 2m 靠尺、塞尺测量 实木地板 0.5mm 实木复合地板 0.4mm 浸渍纸层木质地板 0.15mm 竹地板 0.5mm 实木地板 0.5mm 实木复合地板 0.2mm 浸渍纸层木质地板 0.15mm 3 缝隙宽度 竹地板 0.5mm 塞尺测量 13 裱糊工程 13.1 基本要求 13.1.1 壁纸(布

    29、)等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图案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 13.1.2 基层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纹,原层面上的各种涂料应清除干净,应在基层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 13.1.3 裱糊前应用封闭底胶涂刷基层。 DB52/T 7342011 8 13.1.4 壁纸(布)的裱糊应牢固,不得有漏贴、补贴和脱层。表面应整洁、平整、色泽一致,无波纹起伏、气泡、裂缝、皱折、污斑及翘曲,拼接处应不离缝、不搭接,花纹图案应吻合。与挂镜线、贴面板和踢脚板交接紧密、无明显缝隙,活动件四周壁纸边缘规整无毛刺。 13.2 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13.2.1 裱糊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按下表的规定进行。裱糊外观质量

    30、应全数检查,其余项目每室随机测量三处,取最大值。(详见表 8) 表8 裱糊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序号 项目 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1 裱糊外观质量 符合 13.1 要求 1m 目测 2 立面垂直度 3mm m靠尺测量 3 表面平整度 3mm m靠尺、塞尺测量 14 门窗工程 14.1 基本要求 14.1.1 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14.1.2 门窗安装必须牢固,横平竖直,高低一致,框与墙体缝隙应采用弹性材料填嵌饱满密实,并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应粘结牢固。 14.1.3 门窗开启应灵活,无倒翘、阻滞现象,外门窗应无渗漏。五金配件应齐全,位置正确,门窗安

    31、装后表面应洁净,大面不得有划痕、碰伤、锈蚀等缺陷。 14.1.4 制作的铝合金门窗应符合 GB/T 8478 和 GB/T 847 9 标准要求。制作的 PVC 塑料门窗应符合 JG/T 3017 和 JG/T 3018 标准要求。 14.1.5 木门窗表面应光洁,不得有刨痕、毛刺、锤痕、脱胶和虫蛀等缺陷。 14.2 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14.2.1 门窗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按下表的规定进行。裱糊外观质量应全数检查,其余项目每室随机测量三处,取最大值。(详见表 9、表 10、表 11) 表9 铝合金门窗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序号 项目 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1 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

    32、符合 14.1 要求 目测和手感检查 2 门窗槽口宽度、高度 1500 1500 1.5mm 2.0mm 钢卷尺测量 3 门窗槽口对角线长差 2000 2000 3.0mm 4.0mm 钢卷尺、 对角检验尺测量4 门窗框的正、侧面垂直度 2.5mm 1m 靠尺测量 5 门窗横框的水平度 2.0mm 1m 水平尺、塞尺测量 6 推拉门窗扇与框搭接量 1.5mm 钢直尺测量 7 推拉门窗扇开关力 100N 弹簧秤测量 DB52/T 7342011 9 表10 PVC 塑料门窗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序号 项目 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1 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 符合 14.1 要求 目测和手感检

    33、查 2 门窗槽口宽度、高度 1500 1500 2.0mm 3.0mm 钢卷尺测量 3 门窗槽口对角线长度差 2000 2000 3.0mm 5.0mm 钢卷尺测量 4 门窗框的正、侧面垂直度 3.0mm 1m 靠尺测量 5 门窗横框的水平度 3.0mm 1m 水平尺、塞尺测量 6 推拉门窗扇与框搭接量 2.5mm 1.5mm 钢直尺测量 7 推拉门窗扇开关力 100N 弹簧秤测量 表11 木门窗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序号 项目 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1 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 符合 14.1 要求 目测和手感检查 2 门窗槽口对角线长度差 3mm 钢卷尺测量 3 门窗框的正、侧面垂直度

    34、 2mm 1m靠尺测量 4 框与扇、扇与扇接缝高低差 2mm 钢直尺、塞尺测量 5 门窗扇对口缝 1.02.5 (mm) 塞尺测量 6 门窗扇与上框间留缝 1.02.0 (mm) 塞尺测量 7 门窗扇与侧框间留缝 1.02.5(mm) 塞尺测量 8 窗扇与下框间留缝 2.03.0(mm) 塞尺测量 9 门扇与下框间留缝 3.05.0(mm) 塞尺测量 内门58(mm) 塞尺测量 10 无下框时门扇与地面间留缝 厨房间、卫生间812(mm) 塞尺测量 15 细木制品工程 15.1 基本要求 15.1.1 使用的木材含水率不大于 13%,外表不得有死结、裂缝和虫眼。胶合板应表面平整,木质纤维不应脱

    35、胶、变色和腐朽。 15.1.2 细木制品的加工尺寸正确,表面平整光滑、拐角方正、线条须通、木纹清晰、颜色一致、嵌合严密、无明榫,挂胶和外露钉帽等缺陷。 15.1.3 木制品与基层必须镶钉牢固,无松动,罩面板与衬板必须粘结牢固,不得出现起层、起鼓现象。 15.1.4 安装的柜门和抽屉开关应灵活,表面应光滑平整,无毛刺和锤痕。 15.1.5 采用贴面材料时,应粘贴平整牢固,不脱胶,边角处不起翘。小五金配件安装应齐全、牢固、位置正确。 16 室内空气质量 DB52/T 7342011 10 16.1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应在装修完工 7d 后或交付使用前, 在用户自购家具未进入室内时进行。 16.

    36、2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必须由具备检测资质通过国家计量认证的检测单位来完成。 16.3 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 1h 后进行(氡检测对外门窗关闭 24h 后进行)。 16.4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检测方法应按 GB 50325 的规定执行,检测时应记录环境温度。检测结果应符合表 12 的要求。 表12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值 序号 污染物 浓度限值 1 甲醛(mg/m3) 0.08 2 苯(mg/m3) 0.09 3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TVOC(mg/m3) 0.5 4 氡(Bq/m3) 2

    37、00 17 质量验收、判定及质量保证 17.1 防水、管道、电气及其他隐蔽工程应在转入下道工序前由业主和施工双方签字验收。 17.2 装饰装修竣工后,施工方应先自行检查,若符合要求,可交付业主验收。 17.3 涉及安全及重要使用性能的结构安全、防火安全、防水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管道、卫生洁具、用具安装工程工程和室内空气质量项目全部合格,其余项目 90%以上合格,则判该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合格。 17.4 若在验收中发现不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施工方应进行整改,整改后对合格项次进行复检,直至达到要求。 17.5 自交付使用日起保修期内出现非使用不当产生的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问题,施工方应予以修复。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家庭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家庭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_ DB52/T 73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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