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1.220 B 41 DB51 备案号:30884-201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 12812011 鸭病毒性肠炎防治技术规范 2011 - 06 - 27 发布 2011 - 07 - 01 实施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51/T 12812010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诊断 1 5 疫情报告 2 6 疫情处理 2 7 预防与控制 3 DB51/T 12812010 II 前 言 本标准由四川省畜牧食品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由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起草。 本
2、标准起草人:杨发龙、张东、于学辉、张永宁、伊力军、陈 斌、阳爱国、张代芬、罗 毅、侯巍、刘瑞英、邢 坤DB51/T 12812010 1 鸭病毒性肠炎防治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鸭病毒性肠炎的诊断技术、疫情报告、疫情处理、预防与控制标准。 本规范适用于四川省内的一切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从事动物防疫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T 223
3、32 鸭病毒性肠炎诊断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农业部 15 号令)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鸭病毒性肠炎 duck viral enteritis(DVE) 又称鸭瘟(Duck plague, DP) ,是由疱疹病毒科 疱疹病毒亚科的鸭瘟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热性、败血性传染病,为我国二类动物疫病。 3.2 疫点 epidemic spot 指患病禽类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它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如为农村散养,应将自然村划为疫点。 3.3 疫区 epidemic area 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 3Km 范围
4、内区域。疫区划分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3.4 受威胁区 risk area 指疫区外延 5Km 范围内的区域。 DB51/T 12812010 2 4 诊断 4.1 流行特点 4.1.1 本病一年四季均可发生,但以春、夏和秋季多发。 4.1.2 本病的传染源为病禽或带毒禽。自然易感动物仅限于鸭、鹅、天鹅等鸭科动物。家养的鸭及雏鸭从 7 日龄到成年均可感染发病。 4.1.3 本病主要通过消化道感染,也可通过呼吸道、交配、眼结膜感染。以病禽与健禽直接接触传染,或通过与污染环境(水源、栏舍、饲料、用具等)的接触而间接传染。被污染的水源是重要的传染媒介,吸血昆虫也
5、是传染媒介之一。 4.2 临床诊断指标 4.2.1 头颈部水肿、流泪、眼睑水肿、眼结膜充血发红、眼周围的羽毛沾湿。 4.2.2 下痢,粪便腥臭,呈草绿色,泄殖腔黏膜充血、水肿、外翻,上覆有绿色假膜,剥离后留下溃疡灶。 4.3 病理诊断指标 4.3.1 头颈部水肿的病鸭,切开头颈皮肤流出淡黄色透明液体,咽喉部、食道黏膜覆有淡黄色或黄绿色假膜。 4.3.2 肠道环带状出血,呈深红色或深棕色,多见于小肠、空肠。 4.3.3 食道黏膜出现纵向排列的出血带。 4.4 实验室病原学诊断 4.4.1 采用 GB/T 22332-2008 鸭病毒性肠炎诊断技术。 4.5 结果判定 4.5.1 疑似鸭病毒性肠炎
6、 符合 4.1,且符合临床诊断指标 4.2 之一或病理诊断指标 4.3 之一。 4.5.2 确诊 符合结果判定 4.5.1,且实验室病原学诊断指标 4.4 呈阳性。 5 疫情报告 5.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本病或疑似本病的禽类,都应当立即向当地动物疫控机构报告。 5.2 当地动物疫控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按国家动物疫情报告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6 疫情处理 6.1 发现疑似鸭瘟疫情时,养殖户应立即将病禽(场)隔离,并限制其移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包括流行病学调查、临床症状检查、病理解剖、采集病料、实验室诊断等,根据诊断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DB51/T 1281
7、2010 3 6.2 当疫情呈散发时,须对发病禽群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同时,对禽舍和周围环境进行消毒,对受威胁禽群进行隔离监测。 6.3 当疫情呈暴发时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6.3.1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6.3.2 封锁 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申请报告后,应在 24h 内发布封锁令,对疫区进行封锁,并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设施。严禁人、禽、车辆的进出和禽类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8、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 疫区:交通要道建立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派专人监视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流动,对进出人员、车辆须进行消毒。停止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的交易、移动。 6.3.3 扑杀 在动物疫控机构的监督指导下,扑杀发病禽群。 6.3.4 无害化处理 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包括禽肉、蛋、精液、羽、绒、内脏、骨、血等)以及排泄物和可能被污染的垫料、饲料等物品均按照 GB 16548 进行无害化处理。 禽类尸体需要运送时,应使用防漏容器,须有明显标志,并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6.3.5 紧急免疫 对疫区和受威胁区内的所有易感禽类采用国家批准的疫苗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建
9、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6.3.6 消毒 对疫点内禽舍、场地以及所有运载工具、饮水用具等必须进行严格彻底地消毒。 6.3.7 紧急监测 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禽类实施紧急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6.3.8 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 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采取就地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6.3.9 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对有关场所和物品进行彻底消毒。最后一只病禽扑杀 21
10、天后,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验合格后,由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 DB51/T 12812010 4 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6 个月内如未发现新的病例,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 6.3.10 处理记录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的详细记录,以备检查。 7 预防与控制 7.1 加强饲养管理,提高环境控制水平 饲养、生产、经营等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 15 号令)的要求,并须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饲养场实行全进全出饲养方式,控制人员出入,严格执行清洁和消毒程序。 7.2 加强消毒管理,做好基础防疫工作 7.2.1
11、 各饲养场、屠宰厂(场)、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等要建立严格的卫生(消毒)管理制度。 7.2.2 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7.2.3 消毒药品必须选用对鸭病毒性肠炎病毒有效的,如烧碱、醛类、氧化剂类、酚制剂类、氯制剂类、双季胺盐类等。 7.2.4 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用具(如口罩、手套、防护靴、防护眼罩、防护服等)、消毒容器等。 7.2.4.1 不同消毒剂不可混用。 7.2.5 消毒范围 禽舍地面及内外墙壁,舍外环境;饲养、饮水等用具,运输等设施设备以及其它一切可能被污染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7.2.6 消毒方法 7.2.6.1 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
12、、熏蒸等方法消毒。 7.2.6.2 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法消毒。 7.2.6.3 养禽场的饲料、粪便、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方法消毒。 7.2.6.4 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等方法消毒。 7.2.6.5 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法消毒。 7.2.6.6 疫区范围内办公、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方法消毒。 7.2.6.7 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以及区域内池塘等水域的消毒可采取相应的方法进行,并避免造成有害物质的污染。 7.3 免疫 DB51/T 12812010 5 根据当地流行病史、母源抗体水平、禽群的免
13、疫抗体水平监测结果等合理制定免疫程序,按疫苗说明书要求进行免疫。必须使用经国家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的疫苗。 7.4 监测 由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实施。 7.4.1 监测对象 各种水禽等易感禽类。 7.4.2 监测样品 血清。 7.4.3 监测比例 规模养禽场至少每半年监测一次。父母代以上种禽场、有出口任务养禽场的监测,每批次(群)按照 0.5的比例进行监测;商品代养禽场,每批次(群)按照 0.1的比例进行监测。每批次(群)监测数量不得少于 20 份。 散养禽以及对流通环节中的交易市场、禽类屠宰厂(场)、异地调入的批量活禽进行不定期的监测。 7.4.4 监测方法 以监测抗体为主。可采取琼脂扩散试验、病毒中和试验方法进行监测。 7.4.5 监测结果及处理 监测结果要及时汇总,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上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监测中发现因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的疫苗而造成的阳性结果的禽群,一律按鸭病毒性肠炎阳性的有关规定处理。 7.5 引种检疫 国内异地引入种禽及其精液、种蛋时,应取得原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合格证明。到达引入地后,种禽必须隔离饲养 7 天以上,并由引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