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67.160.10 分类号: X61 备案号: 28702-2010 四 川 省 地 方 标 准 DB51DB51/T 1170 2010 四川固态法小曲白酒 2010-09-01 实施2010-08-18 发布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51/T1170-2010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产品分类 1 5 要求 1 5.1 感官要求 1 5.2 理化要求 2 5.3 卫生要求 3 5.4 净含量 3 6 分析方法 3 7 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3 DB51/T1170-2010 前 言 本标准由四川省食品工业协
2、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食品工业协会解释。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食品发酵工业研究设计院、国家酒类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四川省酿酒研究所、峨眉山峨眉春酒业有限公司、泸州华明酒业、泸州三溪酒业、泸州名豪酒业、泸州自然香酒业、眉山明和酒业、四川绵春贡酒业有限公司、绵竹双剑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大和、钟杰、杨官荣、刘念。 DB51/T1170-2010 1 四川固态法小曲白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四川固态法小曲白酒的术语和定义、 产品分类、要求、分析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固态法小曲白酒的生产、检验
3、与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2757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 10344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T 1034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 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四川固态法小曲白酒 Si Chuan xiaoqu
4、 spirits by solid fermentation 以粮谷为主要原料,采用小曲或纯种根霉曲为糖化发酵剂,经蒸煮、固态培菌糖化,续糟固态发酵,蒸馏,贮存,勾调而成的白酒。 4 产品分类 按产品的酒精度分为: 高度酒:41vol 69vol ; 低度酒:18vol 40vol 。 5 要求 5.1 感官要求 DB51/T1170-2010 2 5.1.1 高度酒的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高度酒感官要求 项目 优级 一级 色泽和外观 无色或微黄,清亮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a香气 清香纯正,糟香舒适 清香纯正,糟香明显 口味 绵柔回甜,谐调爽净 醇和回甜,协调爽净 风格 具
5、有本品典型的风格 具有本品特有的风格 注:当酒的温度低于 10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质或失光,10以上时应逐渐恢复正常。 5.1.2 低度酒的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 2 低度酒感官要求 项目 优级 一级 色泽和外观 无色或微黄,清亮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a香气 清香纯正,糟香舒适 清香纯正,糟香明显 口味 醇和回甜,谐调爽净 醇和回甜,协调爽净 风格 具有本品典型的风格 具有本品特有的风格 注:当酒的温度低于 10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质或失光,10以上时应逐渐恢复正常。 5.2 理化要求 5.2.1 高度酒理化要求应分别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 3 高度酒理化指标 项
6、目 优 级 一 级 酒 精 度/ (% vol ) 4169 总 酸(以乙酸计)/ (g/L) 0.40 0.30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 (g/L) 0.60 0.50 乙酸乙酯/ (g/L) 0.50 0.20 固形物 / (g/L) 0.50 5.2.2 低度酒理化要求应分别符合表 4 的规定。 表 4 低度酒理化指标 项 目 优 级 一 级 酒 精 度/ (% vol ) 1840 总 酸(以乙酸计)/ (g/L) 0.30 0.20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 (g/L) 0.40 0.30 乙酸乙酯/ (g/L) 0.30 0.10 固形物 / (g/L) 0.7 DB51/T1170-2010 3 5.3 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2757 的规定。 5.4 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 第 75 号令。 6 分析方法 6.1 感官要求、理化要求的检验按 GB/T 10345 执行。 6.2 卫生要求的检验按 GB/T 5009.48 执行。 6.3 净含量的检验按 JJF 1070 执行。 7 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按 GB/T 10346 执行。 7.2 酒精度按 GB 10344 的规定,可表示为“%vol ”。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包装酒允许差为1.0%v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