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DB36备案号: 江西省地方标准DB36/T 5092006景德板鸡 2006-12-29 发布 2007-01-20 实施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6/T 5092006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品种 1 4 要求 1 5 试验方法 2 6 检验规则 3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4 DB36/T 5092006 II 前 言 本标准由江西省景德镇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江西景德板鸡实业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浩元、李晓滨、蒋国滨、洪烨、李萍、舒斌斌。 DB36/T 5092006 1 景德板鸡 1 范围 本标
2、准规定了景德板鸡产品的品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由各种鲜活鸡,经过宰杀、去毛净膛、腌制、添加香辛料,并经高温杀菌、包装而制成的熟板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的限量标准 GB 47
3、89.1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方法 GB/T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的方法 GB/T 5009.93 食品中硒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T 6543 瓦楞纸箱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67 谷氨酸钠(99% 味精)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2457 食品中氯
4、化钠的测定方法 GB 12694 肉类加工卫生规范 GB/T 13662 黄酒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条件 GB 16869 鲜、冻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品种 产品分为景德板鸡和景德乌骨板鸡。 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DB36/T 5092006 2 4.1.1 鸡 符合 GB 16869 的要求,采用来自非疫区、健康的鸡。 4.1.2 食用盐 符合 GB 5461 的要求。 4.1.3 白砂糖 符合 GB 317.1 的要求。 4.1.4 谷氨酸钠 符合 GB/T 8967 要求。 4.1.5 香辛料
5、天然香辛料,符合 GB/T 15691 的要求。 4.1.6 黄酒 符合 GB/T 13662 的要求。 4.2 场地要求 生产场地应符合 GB 1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要求。 4.3 感官要求 4.3.1 色泽 表面光洁,呈淡黄色或黑色(乌骨鸡)。 4.3.2 气味 气味纯正,具有板鸡特有的风味。 4.3.3 滋味 味鲜、骨脆、咸味适中,无异味。 4.4 理化指标 符合表1规定。 表1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盐(以氯化钠计),% 7 亚硝酸盐(以NaNO2计),mg/kg 3 0 硒(Se ),mg/kg 0.50 无机砷(As ),mg/kg 0.05 铅(Pb ),mg/kg 0
6、.2 镉(Cd ),mg/kg 0.1 汞(Hg ),mg/kg 0.05 4.5 微生指标 符合表2规定。 表2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细菌总数,个/ g 50 000 大肠菌群,MPN/100g 30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 不得检出 4.6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符合 GB 2762 的要求。 5 试验方法 DB36/T 5092006 3 5.1 感官指标 将试样置入洁净白色的磁盘中,用目测、鼻嗅、口尝的方法进行检测。 5.2 理化指标 5.2.1 盐 按 GB/T 12457 规定方法检测。 5.2.2 亚硝酸盐 按 GB/T 5009.33 规定方法检测。
7、5.2.3 硒 按 GB/T 5009.93 规定方法检测。 5.2.4 无机砷 按 GB/T 5009.11 规定方法检测。 5.2.5 铅 按 GB/T 5009.12 规定方法检测。 5.2.6 镉 按 GB/T 5009.15 规定方法检测。 5.2.7 汞 按 GB/T 5009.17 规定方法检测。 5.3 微生物指标 按 GB/T 4789.17 规定方法检测。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品种,同配料的产品为一批次。 6.2 抽样 以千分之三的比例,从每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6.3 检验 6.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须经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
8、验合格后并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 6.3.2 出厂检验项目 感官、含盐、净合量、微生物。 6.3.3 型式检验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须进行型式检验: a) 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 b) 原料出现大的波动时; c) 出厂检验法等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是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抽查时。 6.3.4 型式检验项目 本标准中 4.3、4.4、4.5 和 4.6 中的全部项目。 a) 感官、包装、净合量同出厂检验; b) 其他指标有一项以上(含一项)未达标,应重新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样品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未达标,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如微生物指标有
9、一项不合格,不得受检,判定该批次为不合格。 6.4 仲裁 DB36/T 5092006 4 在保质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可协商解决,或由法定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应符合国家有在法律、法规规定或 GB 7718、GB/T 191 标准的规定。 7.2 包装 应符合 GB 9683、GB 6543 的规定。包装材料有二种: a) 装采用真空铝箔袋包装; b) 外包装根据消费者不同需求分别采用彩印纸盒,复合膜或镀膜质铝铂袋,其包装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9683 规定。采用 525mm430mm230 mm 的纸箱作外包装,上面标注:防潮、防晒、防压,并标注品名、单位名称、规格、重量、厂名、厂址等。 经高温高压或紫外线消毒后,经不少于1h摊凉后,进行装箱,装箱前,应逐一检查,应无漏气现象。 7.3 运输 普通车辆或冷藏车辆,运输过程中不得日晒及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运。 7.4 贮存 必须贮存在干燥、通风、清洁的仓库中,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合贮存,严禁日晒、雨淋和受潮、鼠咬。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