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DB36备案号: 17219-2005 江西省地方标准DB36/T 4462005洗涤业服务操作规程和质量要求 2005-08-01 发布 2005-09-01 实施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6/T 4462005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质量要求 1 5 质量管理 2 6 服务操作要求 3 7 衣物洗涤交付时限 3 8 洗涤质量检验 3 9 质量监督 4 DB36/T 4462005 II 前 言 本标准由江西省国内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西省国内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餐饮服务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青
2、华、万家明、黎勤。DB36/T 4462005 1 洗涤业服务操作规程和质量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洗涤业术语、洗涤质量要求、质量管理、服务操作要求、衣物洗涤交付时限、洗涤质量检验和质量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各种经济成份的洗涤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920-1997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摩擦色牢度 GB/T
3、 3921.1-1997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洗色牢度:试验1 GB/T 3922-1995 纺织品耐汗渍色牢度试验方法 GB 4287-1992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5711-1997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干洗色牢度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FZ/T 80007.2-1999 使用粘合衬服装耐水洗测试方法 FZ/T 80007.3-1999 使用粘合衬服装耐干洗测试方法 消毒管理办法 卫生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洗涤企业 从事对衣物的清洗、熨烫、上光及消毒等相关服务项目的企业。 3.2 洗衣 利用各种洗染机具、洗涤
4、剂(粉、液)或各种有机溶剂,对衣物进行水洗、干洗以及皮革、裘皮衣物的清洗上光保养。 3.3 熨烫 运用各种熨烫机具和设备,对洗净后的衣物或新缝制的衣物进行“定型”整理,去除褶皱,使衣物线条清楚、挺括美观。 3.4 消毒 杀灭或消除传播媒介(洗涤制品、相关物品、场所及设备等)上的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处理。 4 质量要求 DB36/T 4462005 2 4.1 洗涤 4.1.1 各类不同质地的衣物经洗涤后,各部分(上衣以领子、前胸、下摆、袖口、口袋盖、两肩及背部为着眼点;下装以膝盖、臀部及裤脚为着眼点)在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范围内洗净,不花绺,不变色,不搭色,不缩水、无污渍、无损伤,干净整洁
5、。 4.1.2 去掉污渍后不留痕迹(事先与消费者约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4.1.3 漂洗后的衣物清爽、整洁、手感自然,白色衣物不泛黄。 4.1.4 衣物不变色、不变形。 4.1.5 衣物洗涤后无异味。 4.1.6 钮扣、夹里及衣物其他附饰物等完整无缺、不损坏、不变形。 4.2 熨烫 4.2.1 上衣各缝劈开,两边无皱纹,熨烫平直挺括,肩袖接连要拉开,胸部凸圆,领子平服,领角对称,前襟长度并齐,贴边平整,没有烫黄、水渍、亮光,无双褶、鼓现象,整洁美观。 4.2.2 裤裙必须烫四面,裤缝劈开,两边无皱纹,裤线平整笔直与褶连通,裤缝对正与下脚齐,两个小褶相齐一致,裤脚挽边宽度一致;裙子平整服贴,无褶
6、皱整洁美观。 4.3 皮革清洗上色 4.3.1 清洗上色 4.3.1.1 经过调理的皮革服装,整体色泽透亮、光泽柔和,不掉色、不裂浆、不花不绺有弹性,着色牢固,基本与原皮革色泽相符(顾客特殊要求除外)。 4.3.1.2 光面革涂饰层牢固、均匀,各部分不得有裂浆、脱浆、刷痕、色花、沾污及新增裂面、露底、断线等质量问题。 4.3.1.3 绒面革绒面均匀、细致,不得遗留或新增明显的压痕和严重的油花、鱼花、露底等影响美观的问题。 4.3.1.4 附件 a) 里料无破损、无粘色、各部分无污渍。 b) 纽扣及饰件不得缺少,无新的擦伤。 4.3.2 气味 洗涤、熨烫后的衣物无异味。 4.3.3 外观 整体皮
7、装外形自然平服、无变形、光泽自然、柔和且有弹性,各部分手感爽滑丰满,无粘手感。 4.4 卫生 洗、熨后的衣物符合国家卫生部颁布的消毒管理办法中第二章第十二条的要求。 4.5 排污 符合GB 4287-1992、GB 8978-1996规定。 5 质量管理 5.1 从事洗涤、熨烫、消毒的经营者,应当保证洗涤质量。在经营项目中如达不到洗涤质量要求,应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联系消费者妥善解决,或者作退物退款处理。 5.2 洗涤行业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根据约定完成洗涤、熨烫、消毒等项目,不得擅自更改,不得另外收取费用。 5.3 消费者如在约定期限两次不能取到实物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洗涤收费总额的 20%的
8、违约责任,并承担消费者从住所或工作单位到本店往返交通等合理费用。 5.4 提供专门服务是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自愿行为,双方均不得强行要求保值。 5.5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上门服务和快速服务,没有按时交付的,均应按普通件服务标准收费,2 倍退回多收款部份。如电业部门突然停电造成质量问题或快件不能按时取件除外。 DB36/T 4462005 3 5.6 若遇自然灾害或电力部门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突然停电等原因而引起物价损坏或遗失,具有可靠的证据的,按物件的原值折旧赔偿,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解决。 5.7 经营者承接洗涤、熨烫、消毒业务时,应当场验明衣物。对已损坏或原本存在质量问题的物件,
9、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签字认可后承接,此后在洗涤、熨烫、消毒等服务过程中因衣物质量问题发生衣物损坏,后果由消费者自己承担。 5.8 经营者由于服务及管理等原因,造成消费者的衣物损坏、遗失,应当按原值折旧赔偿。 6 服务操作要求 6.1 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真实信息,对消费者提出或询问的有关问题,应做真实明确的答复。 6.2 经营者在经营服务中,各种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质量标准应公布在店堂醒目处,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6.3 经营者在承接消费者送洗的衣物时,应在收取衣物单据上逐项填写以下内容:顾客姓名、联系电话及地址、衣物名称、数量、质地、颜色、磨损、破损情况及少扣、色花、虫蛀等自身缺
10、陷及洗涤后可能出现的后果。 6.4 经营者在承接消费者送洗的衣物时,应主动针对不同质地的衣物,实事求是地向消费者介绍各种洗涤方法及所达到的效果,征得消费者同意后再进行洗涤处理。 6.5 营者在验收消费者送洗的衣物时,对洗涤有特殊要求的,应向消费者说明,征得消费者同意后再进行洗涤处理,并在收取衣物单据上注明,若消费者不采纳,经营者可拒绝洗涤或按消费者的要求洗涤,其不良后果由消费者自负。 6.6 穿着已久的衣物,其领、袖、裤脚、裤档及臀部磨损较重而未破裂者,经营者应主动向消费者说明,并在收取衣物单据上注明。 6.7 服务单据应为一式三联,一联存根,一联随工作单作为经营者内部各工序操作的依据,一联作
11、为消费者取件的凭证。 6.8 各工序在完成操作后,应检查是否与服务单据标明的要求相一致,质量是否合格。确认无误后,将衣物存放到存衣间,签上本人的姓名或工号。 6.9 在领取衣物时,双方对约定条件的履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经与服务单据核对无误后,方可交付给消费者。 6.10 消费者领取衣物超过约定期限 7d 以上者,经营者应电话催取;超过一个月消费者仍不领取衣物,所产生的洗涤质量下降、粉尘污染等责任,由消费者自负,并适当收取保管费;超过半年不领取衣物,经营者应按收衣单据的联系电话再次与消费者联系,消费者仍不领取的,经营者可按无主商品处理。每次电话联系都要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包括通话时间和通话人。 6
12、.11 消费者丢失取衣单据应在 24h 内挂失,否则造成衣物冒领或丢失,其责任由消费者自行承担。 7 衣物洗涤交付时限 洗涤不超过5d,单烫不超过3d,皮衣清洁保养不超过10d。上门服务及其它特殊要求者双方商定。 8 洗涤质量检验 8.1 质量检验分类 8.1.1 普通检验 服务单位在服务工作完成后对被服务产品的检验,一般只涉及外观质量检验。 8.1.2 投诉检验 被服务人对自身的产品在服务后产生的质量异议,向质量检验部门申请的委托检验。包括外观质量检验和理化性能内在质量检验。 8.2 普通检验 DB36/T 4462005 4 8.2.1 检验工具 8.2.1.1 GB250 灰卡 8.2.
13、1.2 西服起皱五级样照 8.2.1.3 钢圈尺 8.2.1.4 服务外观疵点样点卡 8.2.2 检验条件和方法 在正常自然光或照度大于7501x的日光灯下进行 ,检验工作台长150以上,宽100,样品平摊在工作台上按本标准“4质量要求”的规定逐项进行检验。检验员的视线与被检验样品的距离为50左右。 8.3 投诉检验 8.3.1 外观质量检验 按“8.2质量普通检验“的规定进行。 8.3.2 耐洗色牢度 按GB/T 3921.1-1997规定的方法进行。 8.3.3 耐摩擦色牢度 按GB/T 3920-1997规定的方法进行。 8.3.4 耐干洗色牢度 按GB/T 5711-1997规定的方法
14、进行。 8.3.5 耐汗渍色牢度 按GB/T 3922-1995规定的方法进行。 8.3.6 缩率及起皱检验 8.3.6.1 干洗后缩率 按FZ/T 80007.3-1999规定的方法进行(以样品接收时验收的记录尺寸为原始长度进行计算)。 8.3.6.2 干洗后起皱 按FZ/T 80007.3-1999规定的方法进行。 8.3.6.3 水洗后缩率 按FZ/T 80007.2-1999规定的方法进行(以样品接收时验收的记录尺寸为原始长度进行计算)。 9 质量监督 9.1 实行进店衣物质量全过程、全面监督,是经营企业全体人员共同责任,发现质量疑问应随时向有关部门或经理反映,研究处理。 9.2 各企业应设立质监员。 9.3 原辅材料(洗涤剂、器材等)购进来的商品,都要严格检验,对不合格的原辅材料、器材坚决拒进,杜绝假冒伪劣产品,三无产品。 9.4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双方协商和解;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