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DB36备案号: 13614-2003 江西省地方标准DB36/T 4082003无公害生猪基地认定标准 2003-05-19 发布 2003-05-19 实施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6/T 4082003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地要求 1 5 基地认定 2 DB36/T 4082003 II 前 言 我国消费者对肉食品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安全、优质、营养的猪肉符合消费趋势。为了有效地控制有害有毒物质的残留,需要对生猪生产单位和个人进行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管理。 本标准由江西省农业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西省畜牧
2、兽医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 亮、吾豪华。 DB36/T 4082003 1 无公害生猪基地认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生猪基地的定义、要求和认定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无公害生猪生产基地。也可供其它生猪养殖基地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 16548 畜
3、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公害化处理规程 GB/T 18407.3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畜禽肉产地环境要求 NY 5029 无公害食品 猪肉 NY 5030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 5031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NY 5032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NY 5033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管理准则 DB36/T 370 规模化养猪技术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无公害生猪基地 生猪产地环境符合GB/T 18407.3无公害畜禽产地环境要求,按照无公害生猪技术操
4、作规程进行生产,且产品符合NY 5029猪肉质量要求,具备一定规模的养猪区域。 3.2 环境条件 影响生猪生长及其产品卫生安全的空气、饮用水和土壤等自然条件。 3.3 全进全出制 同一猪舍单元只饲养同一批次的猪,同一批进、出栏舍的饲养管理制度。 4 基地要求 4.1 基地环境 4.1.1 基地猪场应建在地势高燥、排水良好、易于组织防疫的地方。场址用地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猪场周围 3km 无大型化工厂、矿厂、皮革、肉品加工厂、屠宰场等其它畜牧场污染源。 4.1.2 生猪饮用水水质应符合 GB/T 18407.3 的有关规定。 DB36/T 4082003 2 4.1.3 生猪产地空气质量
5、要求应符合 GB/T 18407.3 的有关规定。 4.1.4 生猪产地土壤质量要求应符合 GB/T 18407.3 的有关规定。 4.2 基地设施 4.2.1 栏舍布局合理,污水粪便处理设施和病死猪处理区应在生产区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4.2.2 建有消毒池、消毒室、隔离区、诊断化验室、化尸池(炉)等兽医卫生设施和污水粪便处理设施。 4.3 基地生产管理 4.3.1 应配备专业兽医和饲养管理技术人员,并接受过无公害生猪生产管理技术培训。 4.3.2 生猪品种符合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标准要求,系谱清楚。种猪或仔猪来自非疫区,不携带遗传疾病,无规定动物疫病。 4.3.3 按照 DB36/T 37
6、0 的技术要求进行饲养,推荐实行“全进全出制”饲养工艺。 4.3.4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NY 5032 的要求。 饲料原料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3708 的规定。禁止在饲料中使用-兴奋剂、镇静剂、激素类、砷制剂等药物和添加剂。 4.3.5 生猪疫病防治应符合 NY 5031 的要求。 4.3.6 减少抗生素的使用,必须治疗时,药物使用要符合 NY 5030 的要求,严格执行停药期。 4.3.7 建立卫生消毒制度,执行 NY/T 5033 的规定。 4.3.8 对污水粪便处理应符合 GB 7959 的规定,病死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应符合 GB 16548 的规定。 4.3.9 基地
7、要建立生猪生产管理档案,对生猪品种、饲料配制及饲喂、添加剂使用、防疫及治疗、产品出场要有原始记录。 4.4 产品要求 产品质量符合NY 5029所规定的要求。 5 基地认定 5.1 申请 5.1.1 在本省范围内,凡从事生猪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养猪场、养猪小区、养猪合作组织,均可提出申请。 5.1.2 以乡(镇)、村区域为单位组织无公害生猪生产的,可以由该组织统一提出申请。 5.2 申请材料 5.2.1 江西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申请书。 5.2.2 基地养殖场布局和平面设计图。 5.2.3 产地环境质量自检报告和猪肉质量的自检报告。 5.2.4 基地基本情况,包括品种来源及杂交组合模式、生产规
8、模、基础设施、技术状况、质量安全控制流程等。 5.2.5 基地饲料原料、饲料产品来源及质量要求 5.2.6 防疫管理制度。 5.2.7 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措施。 5.2.8 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5.3 申报程序 5.3.1 申请单位或个人将申请书和有关材料上报所在地县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 5.3.2 县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证明意见,报设区市农牧行政主管部门。 5.3.3 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标准的规定,对申请单位或个人的条件进行初审,合格后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5.4 评审 DB36/T 4082003 3 5.4.1 依据本标准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并对产地环境、生产管
9、理、质量控制措施等进行现场核查,写出核查报告。 5.4.2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委托有资质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申请基地的环境质量进行检测,并附检测报告。 5.4.3 组织专家依据江西省无公害农产品申请书、基地审查报告、基地环境质量检测报告,对基地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颁发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 5.5 复审 5.5.1 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的使用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基地应自觉接受和配合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产品质量和生产环境年检或抽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无公害生猪基地资格,收回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 5.5.2 基地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审。 5.5.3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复审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收回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