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77.150.60 H 69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 34/T 1552.12011 再生铝 第 1 部分:铸造铝合金锭 Recycled aluminum Part 1: Aluminum alloy ingots for casting 2011 - 12 - 16 发布 2012 - 01-16 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34/T 1552.12011 I 前 言 DB34/T 1552-2011再生铝分为两个部分: 第 1 部分:铸造铝合金锭 第 2 部分:变形铝合金锭 本部分为 DB34/T 1552 的第 1 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 1.1-2009
2、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安徽省界首市西城循环经济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安徽省界首市西城循环经济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界首市铝业协会、安徽省标准化研究院、界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起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瑞劲、宋金林、吕彦彬、王飞、张文秋、丁大猛、张冰。DB34/T 1552.12011 1 再生铝 第 1 部分:铸造铝合金锭 1 范围 DB34/T 1552 的本部分规定了再生铝 铸造铝合金锭(以下简称再生铝锭)的牌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 本部分适用于以废旧铝材料为原料经精炼加工生产的、主要应用于铝铸件、铝板带箔和建筑及工业用铝型材等行业再生
3、铝锭。再生铝锭不应用于食品制造行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999 铝及铝合金光电直读发射光谱分析方法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8733-2007 铸造铝合金锭 GB/T 20975(所有部分) 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JB/T 7946.3 铸造铝合金金相 铸造铝合金针孔 YB/T 025 包装用钢带 3 牌号 3.1 再生铝锭牌号标识如下。 ZSZ 改型序号 类型标识代号 合金顺序
4、号 组别代号 再生铸造铝合金锭代号 3.2 牌号的第一位方框表示合金组别,合金组别按主要合金元素来确定,如表 1 所示。 3.3 牌号的第二、三位方框为合金顺序号,用以标识同一合金组中不同的再生铝锭。 3.4 小数点后的数字为改型序号,用来标识化学成分近似相同的同种铝合金中,个别组成元素(如细化晶粒用合金元素)相异或元素含量有微小差别的不同改型合金。 3.5 位于牌号最前面或小数点前面的方框为类型标识代号,用来标识化学成分近似相同的同种再生铝锭的不同类型。 DB34/T 1552.12011 2 表1 再生铝锭合金组别、牌号系列 组别 牌号系列 以铜为主要合金元素的再生铝锭 2 以硅、铜和(或
5、)为主要合金元素的铸造铝合金锭 3 以硅为主要合金元素的铸造铝合金锭 4 以镁为主要合金元素的铸造铝合金锭 5 以锌为主要合金元素的铸造铝合金锭 6 以钛为主要合金元素的铸造铝合金锭 7 以其它为主要合金元素的铸造铝合金锭 8 备用组 9 示例: ZSZ201Z.1 表示以铜为主要合金元素的合金顺序号为 01、改型序号为 1 的再生铝锭。 4 要求 4.1 化学成分 4.1.1 再生铝锭化学成分应符合 GB/T 8733-200 7 中表 2 的规定,合金牌号去掉 ZSZ 后与 GB/T 8733-2007 中表 2 合金牌号对应。 4.1.2 需方对合金元素和杂质有特殊要求时,供需双方可以协
6、商确定。 4.1.3 计算数值修约应符合 GB/T 8170 的规定。 4.2 外观质量 再生铝锭表面应整洁,不允许有肉眼可见的外来夹杂物。但允许有轻微的夹渣及修整痕迹或因凝固收缩而引起的轻微裂纹存在。 4.3 针孔度 再生铝锭针孔度(不包括疏松和缩孔)不大于 JB/T 7946.3 的三级。 4.4 断口组织 再生铝锭断口组织应无明显孔洞(缩孔、气孔)、熔渣及夹杂物。 4.5 其他 再生铝锭形状、规格应便于包装、运输及使用。 5 试验方法 5.1 化学成分分析方法 再生铝锭化学成分的分析方法, 可采用 GB/T 20975 (所有部分) 或 GB/T 7999。 仲裁分析方法按 GB/T 2
7、0975(所有部分)的规定进行。或直接使用直读光谱分析仪进行检测。 5.2 外观质量检验方法 在正常光线下目视检验外观质量。 DB34/T 1552.12011 3 5.3 针孔度检验方法 按 JB/T 7946.3 的规定进行检验。 5.4 断口组织检验方法 在正常光线下目视检验断口组织。 6 检验规则 6.1 检查和验收 6.1.1 再生铝锭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6.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 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及订货合同的规定不符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属于表面质量的异议,应在收到产
8、品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属于化学成分及其他性能的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如需仲裁,供需双方在需方共同进行仲裁取样。 6.2 组批 再生铝锭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牌号、同熔炼号的合金组成。批重应不大于 10 t。 6.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化学成分、针孔度、外观质量及合同中要求按批检验的项目检验。 6.4 取样和制样 6.4.1 化学成分分析试样 6.4.1.1 供方在铸造阶段自行选取代表其成分的试样,或从再生铝锭端头耳部取样。当对化学成分有异议时应在供需双方均在场的条件下按 6.4.1.26.4.1.7 的规定取、制试样。 6.4.1.2 从该批产品中任取三块再生铝锭。
9、 6.4.1.3 采用钻孔法分别从三块再生铝锭上取样。钻样前先在钻样部位加工一平面尺寸不小于(30 30)mm、深度不小于 1.5mm 的平面,然后用直径 15 mm20 mm 的钻头在该平面上钻样。取样部位沿再生铝锭平底面对角线方向均匀分布, 每件铝锭取样部位不少于三处, 钻孔深度不小于锭厚的 2/3。钻样时,应避免任何杂物的混入。钻样过程中,可采用无水乙醇作冷却润滑剂,但不得加入其他油类。 6.4.1.4 将三块再生铝锭上钻出的铝屑混合均匀并进行磁选,将所有在制样时带进的铁屑去掉。 6.4.1.5 仔细检查所得铝屑,保证除去制样时偶然带入的任何杂质。 6.4.1.6 所得铝屑质量应大于四倍
10、分析需要的量,且质量不少于 100 g。 6.4.1.7 将充分混匀的铝屑分成三等份,分别包装和密封。一份给供方,一份给需方,一份封存供仲裁用。 6.4.2 断口组织检验用试样 应从该批(炉) 再生铝锭中任取一锭,在浇口对面锭长四分之一处,由底部锯至不大于锭厚三分之一处,打断再生铝锭即制得试样。 6.4.3 针孔度检验用试样 DB34/T 1552.12011 4 从该批再生铝锭中任取一锭,在浇口对面锭长四分之一处,锯切厚度为25 mm 30 mm的针孔度检验用试样将其断面加工至粗糙度Ra值不大于1.6 m,并用丙酮清洗干净。 6.4.4 外观质量检验取样 再生铝锭应逐块进行外观质量的检验。
11、6.5 检验结果的判定 6.5.1 化学成分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5.2 针孔度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取双倍数量的试样重复试验。重复试验结果全部合格,则判整批产品合格;如其中仍有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5.3 外观质量不合格时,判该块再生铝锭不合格。 6.5.4 断口组织不合格时,取双倍数量的试样重复试验。重复试验结果全部合格,则判整批产品合格;如其中仍有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 7.1 标志 再生铝锭表面应清晰地标示出生产厂标志、合金牌号、熔炼号、生产时间。 7.2 包装、运输、贮存 7.2.1 堆垛应整齐。 7.2.2 再生铝锭打捆形式采用“#”字形。 7.2.3 再生铝锭打捆可采用钢带、塑料或其他材料,但应保证不散捆。 7.2.4 打捆用的钢带表面应进行防锈处理,选用时应按 YB/T 025 的有关型号选取。 7.2.5 再生铝锭按牌号堆放、贮存和运输,不得混号。并注意防雨、防潮、防腐蚀,运输、贮存再生铝锭的场所应清洁。 7.3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注明: a) 供方名称、地址; b) 产品名称和牌号; c) 批号或熔炼号; d) 净重和件数; e) 出厂检印; f) 本标准编号; g) 出厂日期。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