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23.020.01 J 74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 34/T 14872011 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规程 Tank Container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 文稿版次选择2011 - 09 - 13 发布 2011 - 10 - 13 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34/T 14872011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 本标准参主要草人:朱小勇、张学军、刘长仙
2、、苏本金、刘鹏、高万东。 DB34/T 14872011 1 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罐式集装箱的定期检验的检验前的准备、检验周期、年度检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检验结论及报告出具。 本标准适用于运输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 、设计温度不低于-50的钢制液化气体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箱)的定期检验。 本标准不适用于罐体为有色金属材料或非金属材料、有真空绝热结构、国防军事装备等有特殊要求的罐箱。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3、文件。 GB 150 钢 制压力容器 GB 567-1999 爆破片与爆破片装置 GB/T 16563-1996 系列1:液体、气体及加压干散货罐式集装箱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 19905 液化气体运输车 JB/T 4730.14730 .6-200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JB/T 4781-2005 液化气体罐式集装箱 TSG R7001-2004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中国船级社 集装箱检验规范 国务院2009年第549号令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劳部发1994262号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发1999年154号文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检验前的准备
4、 3.1 从事罐箱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并应对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3.2 使用单位应当于罐箱检验有效期满前 1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及时安排检验。罐箱配用走行部分的定期检验按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的规定执行。 3.3 使用单位在送检前应按 TSG R7001-200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要求,将罐箱外表面清洁干净;罐箱内部介质排卸干净,并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取样分析,分析结果必须达到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3.4 检验检测用仪表、量具、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规范,检验用照明灯具和电源应符
5、合国家相关规定。 DB34/T 14872011 2 3.5 安全要求 检验前,检验机构应制定检验方案,并现场确认罐箱已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后,方可进行检验。 4 检验周期 4.1 定期检验分为 罐箱的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4.2 年度检验 年度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4.3 全面检验 全面检验,安全状况等级 12 级的每 5 年进行一次,3 级的 2.5 年进行一次。 当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做全面检验: a) 新罐箱使用 1 年后的首次检验或停用 1 年后重新使用的; b) 发生事故,影响安全使用的; c) 罐箱经重大修理或改造的; d) 改变使用条件的; e) 使用单位
6、或检验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全面检验的。 4.4 耐压试验 耐压试验每 6 年进行一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罐箱,定期检验时应当进行耐压试验: a) 用焊接方法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 b) 主要受压元件补焊深度大于 1/2 厚度的; c) 发生事故导致罐体受损、变形或者经矫形修复的; d) 停用 1 年后重新使用的; e) 改变使用条件,超过原设计参数并且经过强度校核合格的; f) 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机构对罐箱的安全状况有怀疑的。 5 年度检验 5.1 资料审查 罐箱的出厂技术资料包括: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总图,罐体竣工图,强度计算书,使用说明书,产品监检证书以及安全附件合格证等。 罐箱运行资料包
7、括:使用登记证、历次定期检验报告、安全阀校验报告、压力表检定证书、运行记录等。 对于首次检验的罐箱,应对资料全面审查,审查资料是否齐全并且符合要求;对于非首次检验的,重点审查新增和变更的部分,审查历次定期检验报告,重点查阅上次检验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是否已解决或有无防范措施。 5.2 铭牌、漆色与标志的检查 DB34/T 14872011 3 要求铭牌清晰、牢固可靠、内容齐全并与出厂技术资料和使用证一致,漆色与标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3 罐体内外部宏观检查 a) 对罐体(包括对接焊缝和角接焊缝)内外表面用目查或 510 倍放大镜检查,检查有无裂纹、泄漏、机械损伤、变形和腐蚀等情况。重点检查部位
8、是原制造中残留的表面缺陷(如凹坑、划痕、电弧伤及焊疤等)、几何形状缺陷(如错边、棱角)、应力不连续部位(如封头 R 过渡区)和气液相交界处。 b) 罐内防波板与罐体的连接情况,连接焊缝处是否存在裂纹,连接固定螺栓的是否松脱,防波板是否存在裂纹、裂开或脱落等情况; c) 罐内气相管、液相及液面计固定导架与罐体固定连接处是否有裂纹、裂开或松脱等; d) 检查人孔、安全阀、液面计、气液相接管等连接部件的密封面、紧固螺栓等有无裂纹、变形和损伤等情况; e) 攀登扶梯、踏步板、操作平台与框架连接应牢固可靠;罐体支座及其它型式的支撑件与罐体和框架连接的角焊缝是否有开裂情况,支撑件是否有弯曲变形;罐箱整体与
9、底盘连接是否牢固; f) 有保温层的应检查保温层有无破损、脱落、潮湿; g) 罐箱任何部分所安装的设备,均应不超过罐箱规定的外形尺寸。 5.4 安全附件检查与校验 5.4.1 安全阀。 安全阀的检查和校验除依据 TSG R7001-200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附件一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还应符合下列要求:校验安全阀的开启压力、 回座压力和密封试验压力时,每项校验不得少于 3 次,并且每次均要达到合格标准。 5.4.2 爆破片装置。 爆破片的检查除依据 TSG R7001-200 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中的有 关规定进行,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采用全起式安全阀与爆破片组合装置时: a) 爆破片在爆破
10、时不应产生碎片脱落,装运易燃、易爆介质的爆破片,爆破时不允许产生火花; b) 爆破片的爆破压力应大于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但不得超过安全阀开启压力的 10; c) 爆破片应密封良好,爆破片与安全阀之间的腔体内不应有压力蓄积。 5.4.3 紧急切断装置、装卸阀门、装卸软管、气液相接管的检验。 紧急切断装置、装卸阀门、装卸软管、气液相接管的检验 依据 TSG R7001-200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附件一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5.4.4 液面计。 液面计外观应完好,表盘刻度清晰,传动件运转或移动应灵活,浮筒、导杆不得有穿透性的孔洞和裂纹,最高液位处应有明显标记。旋转管式液面计应以 0.1 MPa 压缩空
11、气进行通气试验,不得有阻塞。液面计应测量其精度,精度等级不低于 2.5 级。 5.4.5 压力表与测温仪表。 压力表、测温仪表的检查及检定依据 TSG R7001-200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压力表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压力表盘刻度极限值应当为最大工作压力的 1.53.0 倍,表盘直径不得小于 100 mm; b) 隔膜式压力表检定时,应连同隔离组件一起检定。 5.4.6 导静电装置: DB34/T 14872011 4 储运易燃、易爆介质的罐箱,导静电装置导电性能应良好。罐体、管路、阀门与罐箱导静电连接端子之间连接处的电阻不应超过 10 ;当罐箱与走行机构相连时,罐体、
12、管路、阀门与走行机构导静电带接地端的电阻不应超过 10 ,导静电带必须安装并且接地可靠,严禁使用铁链。 5.4.7 灭火器及其他阀门、油泵等附件按相应的功能要求进行检查。 5.4.8 各安全附件及罐体分别检验合格后进行组装,需要更换的垫片、法兰和紧固件,其压力等级必须高于罐体设计压力并且确认合格后方可以组装,法兰密封面垫片材料选用必须与充装介质相适应,严禁使用石棉橡胶垫片。 5.5 气密性试验 a) 气密性试验压力为罐体设计压力,试验介质应当为干燥、洁净的氮气或空气。对盛装易燃性介质的罐箱进行气密性试验前,必须经罐内气体成分测试合格,否则严禁用空气作为试验介质;气密性试验具体操作应符合 TSG
13、 R7001-200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附件一的要求。 b) 达到试验压力后,保压时间不少于 30 min,经过检查无泄漏和异常现象,压力不下降即为合格。保压时禁止采用连续加压以维持试验压力不变的做法,有压力时不得紧固螺栓或者进行维修工作。 c) 罐体气密性试验合格后,缓慢排气降压至 0.40.6 MPa,分别对紧急切断阀及远程控制系统进行切断试验 12 次,其闭止时间应小于 5 秒,动作应灵敏可靠。 5.6 置换处理 对充装易燃、易爆介质的罐箱进行充氮置换,置换后罐体内介质压力应为 0.050.1 MPa,气体经取样分析氧气含量小于等于 3为合格。 5.7 对罐体的颜色、色带、字样、字色和
14、标志图形与规定要求不符的,应当按规定要求重新涂标。在介质名称对应的色带下方喷涂“罐体下次检验日期年月日”,字色为黑色,字高不小于 100 mm。 5.8 声发射检测 年度检验可采用声发射技术进行检测。 5.9 检验员可以增加其他应当检验的项目 5.10 检验报告 罐箱年度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应该根据检验实际情况,按TSG R7001-200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年度检验的有关规定做出检验结论,出具检验报告。 6 全面检验 6.1 年度检验的项目。 6.2 首次全面检验时,应该进行结构检查和几何尺寸检查,以后的检验仅对运行中可能发生变化的内容进行复查 a) 结构检查:包括检查封头型式、筒体与
15、封头的连接方式、开孔补强、焊缝布置、支座的型式与布置、排污口设置等; DB34/T 14872011 5 b) 几何尺寸检查:包括测量罐体同一断面上最大直径与最小直径之差、纵环焊缝的对口错边量、焊缝棱角度、焊缝余高等以及罐箱外形尺寸。 直径差、错边量、棱角度、焊缝余高应符合 GB 150钢制压力容器或相关设计制造要求的规定;罐箱外形尺寸应符合集装箱检验规范第 4 章第 2 节要求。 6.3 壁厚测定 应优先选择以下具有代表性的部位进行壁厚测定,并且有足够的测点数,测定后标图记录。 a) 液位经常波动的部位; b) 易腐蚀、冲刷的部位; c) 制造时的壁厚减薄和使用中易产生变形的部位; d) 接
16、管部位; e) 宏观检查时,有怀疑的部位。 6.4 无损检测 6.4.1 表面无损检测 a) 罐体内表面角焊缝和对接焊缝应进行 100表面无损检测;按 JB/T 47 30.14730.6-2005 级验收。 b) 经宏观检查发现有怀疑的部位(如咬边、裂纹、凹坑、焊疤等)应作表面无损检测,如发现裂纹时,应扩大探伤检查范围,必要时还应采用射线或超声两种检测方法复验。 6.4.2 埋藏缺陷检测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进行射线或超声抽查,抽查比例由检验员决定。 a) 对接焊缝未作 100无损检测,或是第一次全面检验; b) 制造中焊缝经过两次以上返修或使用过程中焊缝补焊过的部位; c) 检验时发现焊
17、缝有表面裂纹,认为需要进行焊缝埋藏缺陷检查的; d) 错边量和棱角度严重超标的焊缝部位; e) 使用中出现焊缝泄漏的部位及其两端延长部位; f) 罐箱停用时间超过 1 年以上,重新投用的; g) 因事故造成罐体焊接头或近焊处严重损伤变形的部位; h) 上次埋藏缺陷检查有怀疑,要求作跟踪检查的部位; i) 有氢鼓包等应力腐蚀倾向的; j) 用户要求或检验员认为有必要的部位。 6.5 材质检查 主要受压元件材质的种类和牌号应当查明。对材质不明或检验人员对材质有怀疑时,可进行硬度测定、化学成份分析、光谱分析等方法予以确定。 6.6 罐体强度校核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强度校核。强度校核的有关原则按
18、TSG R7001-200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则的相关规定进行。 a) 存在大面积腐蚀,致使壁厚减薄; b) 强度计算资料不全或强度设计参数与实际情况不符; DB34/T 14872011 6 c) 错边量和棱角度严重超标; d) 发生明显的形变(如鼓包和同断面的直径的明显差异); e) 检验员对强度有怀疑时(如硬度值过低)。 6.7 检验员认为需要增加的检验项目 7 耐压试验 在上述检验全部合格后,方可对罐体进行耐压试验。 罐体的耐压试验一般采用液压试验。具体试验方法按 TSG R7 001-200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中的规定进行。液压试验时,试验温度(容器器壁金属温度)应当比容器器壁金属无
19、延性转变温度高 30,应当采用可靠的支撑措施,防止走行部分超过其额定承载能力。 由于结构或介质原因,不允许向罐内充装液体或运行条件不允许残留试验液体的罐体,可以按照图样要求采用气压试验,气压试验温度(容器器壁金属温度)应当比容器器壁金属无延性转变温度高 30,具体试验方法按 TSG R7001 -200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中的规定进行。 耐压试验合格后,应将罐体内耐压试验介质排净,并按 5.5 对罐体进行气密性试验。 8 检验结论及报告出具 全面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应根据检验结果,按 TSG R7 001-200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规定评定罐箱的安全状况等级及下次全面检验周期。对于已经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罐箱,或者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但是使用超过 15 年的罐箱,其全面检验 周期可以参照安全状况等级 3 级执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4 级和 5 级者不得使用。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