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79.020 B 69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 34/T 13802011 林木采伐、加工剩余物和废弃木材 回收利用规范 2011 - 04 - 21 发布 2011 - 05 - 21 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34/T 13802011 I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 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泗县黄圩镇林木加工协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泗县黄圩镇林木加工协会、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绍友、郭贤孝、张杰、胡家传、潘德军。 DB34/T 13802011 1 林木采伐、加工剩余物和废弃木材回收利用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林
2、木采伐、加工剩余物和废弃木材回收利用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分类、回收、贮存和运输、回收利用、回收利用的安全、环保要求、回收物产品的标识及销售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废旧物资回收,木材加工和利用的管理与生产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3 针叶树锯材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4817 阔叶树锯材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
3、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LY/T 1613 挤压木塑复合板材 SB/T 10383 商用木材及其制品标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林木采伐、加工剩余物 在林木采伐、修枝时所产生的枝桠材等剩余物。 3.2 废弃木材 在木材加工的过程中产生的板条、板皮、截头、锯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 、边角余料 、砂光粉等;以及人们生活过程中使用过后被作为废旧物品的木质材料制品。 3.3 DB34/T 13802011 2 再利用 对回收物只进行简单的修补、修复、翻新后直接重复使用
4、,不改变其原来的使用功能。 3.4 再生利用 利用回收物重新生产或制造成与原有产品形态或性质不同的产品。 3.5 能源利用 将回收物作为燃料使用。 4 基本原则 4.1 应遵循节约材料和综合利用的方式,优先选择对环境更有利的途径和方法。 4.2 回收物就近回收,就近加工利用,尽量降低回收成本。 4.3 回收物所生产的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质量标准。 5 分类 根据回收物产生渠道不同可分为、四类,具体如下所示。 a) 类是指林木采伐 、修枝时所产生的枝桠材等剩余物; b) 类是指经过加工未进行油漆、胶粘和化学处理的木材加工剩余物。如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板皮、板条、端头、边条、刨花、锯末、木粉;
5、城市建筑及住房装饰装修产生的木质废弃料,如跳板、脚手架、边角下脚料等; c) 类是指经过加工进行油漆、胶粘和化学处理过的。如胶合板、中高密度的纤维板、细木工板和刨花板裁边、分割和砂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板条、锯末、砂光粉;废弃家具、建筑模板等; d) 类是指含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物质 。 6 回收 6.1 回收原则 回收遵循就近、分类、安全原则。 6.2 回收渠道 6.2.1 由木材加工企业自己组织回收。 6.2.2 可利用废旧物资回收站(点)进行回收。 7 贮存与运输 7.1 回收物的贮存与运输,采用防散失和其他防止回收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固体废弃物污染控制标准。 DB34/T
6、13802011 3 7.2 回收物贮存时放在通风、排水良好的场所,做到防火、防腐。 8 回收利用 8.1 利用方式 8.1.1 类回收物应遵循再生利用和能源利用次序进行。 8.1.2 、类回收物应先再利用,尺寸小的可再生利用和能源利用。 8.1.3 类回收物必须按国家相关固体废物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8.2 回收利用方法 8.2.1 制材 8.2.1.1 原料要求:对于回收物中的原木、板方材可进行锯材加工,生产用于不同木制品的原料。 8.2.1.2 质量要求:制材质量应符合 GB/T 153、GB/T 4817 要求。 8.2.2 人造板制造 8.2.2.1 原料要求:回收物可作为加工人造板的
7、原料,如加工刨花板、细木工板、硬质纤维板、中高密度纤维板等。 8.2.2.2 产品质量要求: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要求。 8.2.3 木塑复合材制造 8.2.3.1 原料要求:回收物可与树脂、废旧塑料、废旧化纤以及增强材料复合,制造木塑材料复合的要求。 8.2.3.2 质量要求:制造出的木塑复合材应符合 LY/T 1613 要求。 8.2.4 水解、热解和液化加工产品 8.2.4.1 原料要求:对于、类回收物都可进行水解、热解和液化加工生产饲料、酒精、糖醛及其衍生物、木糖及木糖醇、乙酸、甲醇、木焦油、木炭、活性炭、胶粘剂、纤维和碳纤维等以及其他工业和民用的各种产品。 8.2.4.2 质
8、量要求:通过水解、热解和液化的产品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要求。 8.2.5 燃料 、类回收物应遵循再利用再生利用能源利用原则进行后直接作为燃料,也可与煤或其他原料一起生产压缩燃料产品使用。而用于工业燃料燃烧 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 GB 9078 工业炉窑排放标准。 9 回收利用的安全、环保要求 回收物加工生产应满足 GB/T 12801、GB 3095、GB 3096 、GB 3838、GB 8978、GB 16297 要求的安全卫生、环境空气质量、环境噪声、地表水环境、污水排放、废气排放等的要求,加工时应防止二次污染。 10 回收物产品的标识及销售要求 DB34/T 13802011 4 10.1 回收物在贮存、运输和销售时,应有明显标志。标志应包括回收物所属企业或回收站(收集站)名称;回收物规格、品名、分类代号、计量单位、注意事项等。 10.2 回收物产品销售应有明显标志,标志内容应符合 SB/T 10383 有关规定。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