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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21 T 1721-2009 《出口肉鸡饲养、屠宰加工卫生及检疫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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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21 T 1721-2009 《出口肉鸡饲养、屠宰加工卫生及检疫规范》.pdf

    1、 ICS 备案号: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DB21 DB21/T 1721 2009 出口肉鸡饲养、屠宰加工卫生及检疫规范 Hygiene and quarantine requirement for breeding and slaughter of export chicken 2009-03-10 发布 2009-04-01 实施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21/T 1721 2009 II 前 言 本标准由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由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瓦房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

    2、要起草人:唐连伟、王永江、李春晖、尹文胜、刘桂芬、刘韶生、朱学珍、滕俊芳、王东华、王吉海、吴宝顺、韩国通、李延周、周晓旭、汤国亮、贾长波、蔡景环、戴敬东、位俊涛、李祝田、马广照、赵楠、葛凤靖。 DB21/T 1721 2009 1 出口肉鸡饲养、屠宰加工卫生及检疫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出口肉鸡饲养、屠宰加工的动物防疫条件及动物 检疫、动物卫生监督等相关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出口肉鸡饲养 、 屠宰加工 和检疫、监管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

    3、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 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T 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NY 467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辽宁省商品肉鸡产地检疫技术规范 辽宁省商品肉鸡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3 出口肉鸡饲养场环境 与建筑 动物 卫生 3.1 饲养区域的布局和饲养场建筑及饲养方式 饲养区域的布局应由当地 兽医 主管部门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选址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建设前应经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审批。 3.1.1 饲养场的环

    4、境与建筑 饲养场应建在背风朝阳地势较高而干燥的地方,远离居民区、主要交通要道、水源地 , 周围无污染源。 1000 米内不应有其他养禽场、动物交易 场所 、动物 诊疗场所 和屠宰 场 所 。 应建成标准化、封闭式 饲养场,饲养场 四周应有安全围墙或围栏, 设进出两个通道, 出入口应有控制人员出入的大门,大门入口处应 有 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消毒池 和消毒设施 。 3.1.2 饲养方式 鸡场的 饲养量应与供雏孵化厂的孵化量和屠宰 厂 的屠宰能力相适应, 每批饲养量不应低于 2 万只。 应单一品种饲养,每栋鸡舍应隔离封闭,宜采用网上饲养 或进口国认可的饲养 方式, 每栋鸡舍应 专人管理 ;宜 采用全

    5、进全出式饲养方式。 饲养场 不 应 饲养观赏类动物,尤其是鸟类和珍禽。 鸡群出栏后,应清理厩粪,鸡舍应清洗消毒,并应空舍 7 10 日后方可再次 入雏。 DB21/T 1721 2009 2 3.2 肉鸡舍及相应建筑 3.2.1 鸡舍的建筑应考虑取暖、降温 、 通风换气 和防鸟, 鸡舍建筑的内壁 表面和地面应为光滑不渗水材料 。饲料贮存室应防鸟、防虫、 防鼠、 防潮。鸡舍四周应无杂草和杂物。 3.2.2 饲养场的生活区和生产区应分开。生产区应在相对隔离地带设饲料贮存室、兽医室、病 鸡 隔离室、检疫点、粪便污物处理区、病死 鸡 无害化处理区,并应有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污水、污物排放应符合环保标

    6、准 。 4 出口肉鸡饲养场的注册备案 饲养场 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后 , 应 在当地动物 卫生 监督机构注册备案, 并 取得养殖代 码方可投入生产。 5 鸡群的疫病预防与监测 5.1 疫病预防 进入饲养场的所有人员应执行疾病安全防范制度,其中包括沐浴、更衣和消毒。进入的车辆应经过消毒池,并对车体进行喷雾消毒。消毒池应保持必要的水位和消毒药物的有效浓度。 饲养场应建立防疫档案,鸡群应按计划搞好疫病的预防接种。 应预防的疫病主要有 : 鸡新城疫、鸡传染性法氏囊、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喉气管炎等(同时应根据当地疫病流行情况或 当地兽医主管部门 的安排调整预防接种的项目和种类)。 接种用的 强制免疫

    7、 生物疫苗应是官方统一供应 ,非强制免疫生物疫苗应来源于符合 国家规定的生物制品厂,并取得批准文号。 鸡新城疫预防接种用的疫苗应为低毒力毒株的疫苗,禁止使用鸡新城疫 I 系疫苗进行接种,禁止接种禽流感疫苗。 5.2 疫病监测 5.2.1 饲养场应制定符合国家 、省、市兽医 主管部门规定的疫病监测和控制方案,同时接受动物 卫生监督机构的管理。 鸡群疫病监测的种类至少包括禽流感和鸡新城疫。省级 动物 疫病防控 机构进行禽流感和鸡新城疫的病 原 学监测,县 级 动物 疫病防控 机构进行禽流感和鸡新城疫血清学监测。 病 原 学监测 : 每月不少于出口备案 饲养 场的 10%; 病 原 学监测每群随机选

    8、取 15 只肉鸡,分别采 取泄殖腔和气管棉拭子混为一个样品。 血清学监测 : 在一个饲养期内至少监测一次,时间应在出栏前 10 15 天; 血清学监测每群 按 肉鸡数量的 0.5%比例采血,总数 不应 少于 30 只。 5.2.2 监测样品的采集 应由法定监测机构按程序进行 , 样品应具 有代表性,采样时布局应合理 ,样品的保存、运输应符合相关规定,监测单位对采样的真实性和监测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 5.3 兽医人员与制度建设 饲养场应配备具备兽医资格的兽医人员,负责鸡群的免疫接种、疾病诊治,并应对免疫、诊疗、用 药等活动 进行 记录 。 DB21/T 1721 2009 3 饲养场 应有健全

    9、的 动物防疫制度、消 毒制度和无害化处理制度,应有与饲养量相适应的防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和器材。 6 出口肉鸡饲养场的饲养管理 6.1 鸡舍的供水应符合 GB 5749,用料应来自具有生产许可的饲料厂。饲料经检测不应含有违禁药物和添加物。饲养场应 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应以群为单位建立饲养手册,手册至少应记录以下内容: a.入雏时间和数量,雏鸡的来源,雏鸡检疫情况; b.各种疫病预防接种的时间,疫苗的来源和批号; c.疫病的诊治和用药,死亡鸡只的原因和数量,处理方法; d.疫病监测的种类、数量,样品的采集方法和数量及监测结果; e.用料用水情况等。 6.2 鸡群的 饲料添加剂、 预防用药、治疗

    10、用药及停药期应符合进口国对药物残留控制标准。饲料及饮水中的化学残留物应符合进口国标准。 6.3 饲养过程中发现鸡群有病鸡或死鸡,应立即剔除进行隔离诊 断 或销毁等无害化处理。 发现鸡群发生国家规定的一类传染病 , 应立即上报当地动物 卫生 监督机构,并在动物 卫生 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同时 取消 该饲养 场的出口资格。 饲养场经验收合格 后,空舍 21 天后方可重新入雏,饲养的鸡群经连续 3 个月监测再未 检出 新城疫病毒、 连续 6 个月监测再未 检出 禽流感 病毒 ,饲养场 可重新申请出口备案。 7 出口肉鸡屠宰加工厂的动物防疫条件 7.1 出口肉鸡屠宰加工 厂 的建筑设计应

    11、符合动物 防疫 条件, 并取得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屠宰厂生产厂区 大门处应 设 消毒池和 车辆消毒设施及入厂动物检疫监督检查点;应 有盛鸡笼 的 清洗和消毒设施 ; 挂鸡台和屠宰车间应 有 检疫点和必备的检疫 辅助 设施, 并 应设专门的检疫 人员 办公室。 应 有符合 环保 要求的污物污水处理设施, 具备 与屠宰能力相适应的病死鸡无害化处理设备和器材,病死鸡无害化处理执行 GB 16548 的规定。 7.2 屠宰厂 应有防疫和消毒制度,每日屠 宰后,屠宰场地、车间、屠宰器具应消毒,使用 的消毒药应安全 无污染。屠宰加工车间、产品贮藏库的微生物控制指标应符合出口国标准。 屠宰厂 应建立产品

    12、质量保障体系,并应 通过 HACCP 认证 。 8 出口肉鸡屠宰加工管理 8.1 供 出口 的肉鸡应是来自已注册的出口肉鸡饲养场, 并 应是在过去 90 天内,饲养场半径 50 公里范围内未 发生 禽流感和新城疫 疫病, 并持有检疫证明和消毒证明。 8.2 出口肉鸡的屠宰加工时间应科学调配,最好在每日清晨开宰时屠宰或有计划的全天屠宰。 8.3 应实行出口产品和内销产品分库保管,专人负责,并 应有严格的出入库记录。 记录应注明以下事 项:入库产品的种类、件数、时间, 供宰肉鸡的来源、检疫、疫病监测、药物残留检测等情况,并应由专门管理人员签字。对出口肉鸡产品实行可追溯管理。 8.4 屠宰厂 不应屠

    13、宰加工 来源不明、无检疫证明或经检疫不合格 的肉鸡。外购肉鸡时应 向 动物卫生监DB21/T 1721 2009 4 督机构 提出 申请,经批准取得同意引入动物决定书后方可购入。 9 出口肉鸡的产地检疫 9.1 出口肉鸡的产地检疫由动物 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 a.饲养场在肉鸡出栏前 3 天 , 向当地动物 卫生监督机构 报检 ,官方兽医 实施产地检疫时应执行 GB 16549 和辽宁省商品肉鸡产地检疫规范。 b.检疫时 应检查养殖档案、防疫档案、 鸡新城疫、禽流感监测报告,并应 检 查入雏检疫证明、疾病诊断治疗记录、用药记录、 停药期记录、 鸡 只 死亡记录 和饲养手册等其它记录。 c.在确认

    14、无误后按规程要求进行临床健康检查, 合格 后 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并应在证明的备注栏注明“供出口”字样 , 同时将新城疫、禽流感的监测 报告、 免疫卡 和相关材料 附在检疫证明存根后备查,检疫后应做好检疫记录。 9.2 对运载肉鸡的车辆 及盛装容器 在入场装鸡前应实施消毒,并出具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 明。 9.3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对出口肉鸡 的 生产实行全程监管, 监管应有记录。 10 出口肉鸡的屠宰检疫 10.1 屠宰实行 检疫申报制度和准宰制度。屠宰时 由驻 厂 官方兽医按照 NY 467 及辽宁省商品肉鸡屠宰检疫技术规范实施同步检疫,肉鸡屠宰企业应配备两名以上具有兽医资格

    15、的 执业兽医 ,协助官方 兽医 工作。 出口肉鸡 在进 入 屠宰厂 前 , 应接受驻 厂 官方兽医的监督检查 和消毒 ,合格后方可入 厂 。 检查内容 包括 : a.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消毒证明; b.供宰肉鸡 是否来自注册 的 出口肉鸡饲养场; c.饲养手册 及相关事项 等。 10.2 经入 厂 监督检疫和待宰检疫合格后,由驻 厂 官方兽医出具准宰通知单, 厂 方在接到准宰通知单后方可进入屠宰程序。 驻 厂官方兽医 应在挂鸡台、屠宰加工车间的检疫点实施同步检疫。加工的产品应在官方兽医和 厂方执业兽医 的共同监管下贮藏于出口专库,并登记备案。 必要时 , 在屠宰前 厂 方应配合驻 厂官方兽医 对

    16、 鸡 新城疫、禽流感作血清学检查 或药物残留检测 ,其检查结果以官方 兽医 签字为准。 对检疫出的病死鸡应按 GB 16548 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发现国家规定的一类动物传染病应立即 按程序 上报, 屠宰厂 应立即停止屠宰加工, 在规定时间内不应 再屠宰出口肉鸡。 10.3 出口肉鸡产品出场(出库)前 , 驻 厂 官方兽医应进行核对,并在出库单上签字,同时出具动物 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在装运前应对运载车辆实施消毒,并出具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11 相关事宜的处理 11.1 官方兽医 应 做好 检疫监督记录,并应收集整理保管好相关资料。有关证明、资料和检疫记录应备DB21/T 1721 2009 5 案保存三年。 11.2 屠宰加工的副产品如肠管、血液、羽毛等应用不渗水容器盛装,经消毒后运出 厂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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