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备案号: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DB21 DB21/T 1596 2008 农产品质量安全 辽星 1 号种子繁育技术规程 2008-08-04 发布 2008-09-01 实施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21/T 1596 2008 I 前 言 本标准由辽宁省农业科学院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农业科学院 稻作研究所。 。 本标准起草人: 张燕之、隋国民、郑文静、王昌华、赵家铭、滕国峰、韩 勇、李建国、代贵金李全英、李如海。 DB21/T 1596 2008 1 农产品质量安全 辽星 1 号种子繁育技术规程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辽星
2、 1号种子繁育技术的术语定义、种子生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543.1-3543.7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GB 4285 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GB/T 7414 主要农作物种子包装 GB/T 7415 主要农作物种子贮藏 GB/T 8321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GB 8371 水稻种子检疫规程 GB/T 15790 稻瘟病测报调查
3、规范 NY 5116 无公害食品 水稻产地环境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育种家种子 育种家育成的 遗传性状 稳定的用于进一步繁殖原原种的最初一批种子。 3.2 原种 指由 育种家种子 按原种生产程序直接繁育的 1代 3代种子,纯度达到 99.9%。 3.3 良种 由原种 扩大 繁殖的种子。种子来源必须是育种单位提供或原种场繁殖,经检验合格的原种。种子质量符合 GB/T 3543.1 3543.7规定的各项指标。 3.4 杂劣株 不符合本品种特征特性或生长不正常的植株。 4 原种生产 4.1 用育种家种子繁殖原种。 4.2 繁种季节 水稻繁种在辽宁省每年春季进行
4、。 4.3 选地 选择符合 NY 5116要求, 土壤肥沃、灌排方便、无检疫性病害的地块。 DB21/ 1596 2008 2 4.4 种子 处理 4.4.1 晒种 浸种前在户外阳光下将种 子 平铺 8cm 10cm晒 2d 3d即可。 4.4.2 浸种消毒 播前采用高效低毒农药 浸种 , 水面高出种子 15cm,浸种 72h以上。浸种用药按照 GB 4285和 GB/T 8321执行。 4.5 播种 4.5.1 播种期 沈阳及沈阳以北 地区可在 4月上中旬播种, 其它地区适宜播种期一般在 4月中下旬。 4.5.2 播种 方法 在床面平铺 打孔 地膜或编织袋 , 覆 2.5cm厚营养土,刮平
5、, 浇透水 , 待水渗透后及时进行播种。每平方米播 干 种 100g, 镇压使种子与床土贴实。 浅覆 营养土 ,以不露种子为准。 4.5.3 苗床封闭 施苗床除草封闭剂 丁草胺乳油,每平方 米用要草胺 0.30毫升,兑水喷雾。 4.5.4 保温材料覆盖 采用开闭式拱棚。 4.6 秧 田 管理 4.6.1 出苗前 管理 如果苗床缺水,及时浇一次透水,棚温控制在 30 以内 。 4.6.2 出苗后管理 1叶 1心 时 温度控制在 25 28 ,晴天进行适当通风炼苗,床土水分不宜过多,保持湿润,可两天浇一次 水; 1.5叶 3.0叶 时 棚内温度控制在 22 左右,床面要略呈干燥,高温天气及时通风,
6、控制秧苗徒长 ; 盐碱地育苗要及时掌握床土的 PH值变化, pH值升高时要浇酸化水,一般 50kg水加浓硫酸 50 ml。 4.6.3 插秧前管理 3.0叶 至 移栽 时 每天浇一次透水;气温超过 20 时, 要大通风炼苗;插秧前 4-5天晚间 揭去拱棚 炼苗,追施送嫁肥,每平方米施硫铵 50g 80g,兑水 100倍喷施,然后用清水洗净。插秧前一天用 40%乐果乳油兑水 800倍喷雾带药移栽防治潜叶蝇。 4.7 本田管理 4.7.1 本田整地 深翻整地。在土壤封冻前秋翻或解冻后春翻,耕深 15cm 20cm。旋耕整地。深度为 12cm 15cm。移栽前放水泡田,泡透后进行水耙地,耙到寸水不露
7、泥、上糊下松的程度。 4.7.2 移栽 4.7.2.1 移栽时间 当气温稳定通过 14,叶龄 3.6片 4.5片时开始移栽。一般适宜移栽期为 5月 15日 5月 25日。 4.7.2.2 移栽密度 以 30cm (13.3cm 16.5cm)为宜,每穴 1株。 4.7.3 施肥 4.7.3.1 施肥总量 每公顷施 N: 8kg 10kg, P2O5: 8kg 11kg, K2O:3.8kg及少量 硅肥和微肥 ,以有机肥为主,化肥为辅,无机氮与有机氮之比小于 1。 4.7.3.2 底肥 有机肥、磷、锌肥、 50%钾、 50%无机氮、 硅肥和微肥 一次全部放入做底肥。 4.7.3.3 追肥 DB2
8、1/T 1596 2008 3 4.7.3.3.1 分蘖肥 移栽一周后,追施第一次分蘖肥,占总 N量的 20% 30%,间隔 10天追施第二次分蘖肥,占总 N量的20%。 4.7.3.3.2 穗肥 7月初,酌情追施穗肥,占总 N量的 10%。 4.7.4 水分管理 返青期保持 2cm 3cm水层,分蘖期采用浅、湿 、干交替灌溉技术,分蘖后期适当晾田;幼穗分化期保持浅水层,收获前 7d 10d断水。 4.7.5 病虫害防治 4.7.5.1 稻瘟病 依据 GB/T 15790对稻田开展调查 ,当稻瘟病的中心病团出现时, 40%富士一号乳油或可湿性粉剂,每公顷 1.0kg 1.25kg对水 500倍
9、喷雾;也可用 13%灭稻瘟一号或三环唑可湿性粉剂,每公顷用量 1.5kg,兑 水 500倍喷雾。 4.7.5.2 稻曲病 在孕穗中后期每公顷用井岗霉素 150g 200g兑水 750kg喷雾,或用 DT杀菌剂在出穗前兑水喷雾在抽穗前 10日内喷施。 4.7.5.3 稻飞虱、稻条纹叶枯病 苗期、分蘖期、拔节期,分别用 阿克泰 2g/667m2 4g/667m2兑水喷施。 4.7.5.4 水稻二化螟 依据 NY/T59 水稻二化螟防治标准规定,在 7月上旬二化螟产卵盛期和 孵化期用杀虫双、杀虫单、三唑磷、杀螟松等进行喷雾或喷浇。但对稻田养殖的地块不宜使用伤害养殖物的药物。 4.7.5.5 稻水象甲
10、 6月初用低毒杀虫剂阿克泰 2g/667m2 4g/667m2防治。 4.7.5.6 杂草防治 根据稻田杂草类型,移栽后 5d 7d选择低毒高效的化学除草剂进行化学除草。每公顷 60%丁草氨乳油 1.5kg加 10%草克星可湿性粉剂 200克拌 300kg细沙子或潮土撒施,施药后保持水层 4cm 5cm一周,主要防治稗草、野慈菇、鸭舌草、泽泻;如果杂草防效差,可每公顷 48%苯达松乳剂 1.5kg加 25%敌稗乳油7.5kg兑水 250kg,在 6月中下旬排干稻田水进行叶面喷雾,两天后灌水,主要防治三棱草与稗草。 所使用除草剂按照 GB/T 8321和 GB 4285执行。 4.7.6 去杂去
11、劣 4.7.6.1 苗期 观察叶色、叶型等,去除杂劣株。 4.7.6.2 始穗期至成熟期 观察出穗期、株型、株高、穗型、有无芒、颖色、粒型等去除杂劣株去杂使原种杂株率 0.08%。 4.8 收获 霜前收获,单收、单独脱粒、单运,包装内外有标签,严防混杂。 4.9 种子质量检验和检疫 按 GB/T 3543.1-3543.7和 GB 837执行。 4.10 包装、贮藏 贮藏在通风 干燥 的场所,防止混杂、虫蛀、霉变以及鼠、雀等危害。按 GB/T 7414和 GB/T 7415执行。 5 大田用种生产 5.1 用原种种子繁殖大田用种 DB21/ 1596 2008 4 5.2 选地 选择土壤肥沃、
12、灌排方便、无检疫性病害的地块。 5.3 育苗 大田繁种每平方米 150g 200g干籽。 5.4 秧田管理 按本规程 4.6.1、 4.6.2、 4.6.3 规定执行。 5.5 本田管理 5.5.1 本田整地 按本规程 4.7.1规定执行。 5.5.2 移栽 5.5.2.1 移栽时间 按本规程 4.7.2.1 规定执行。 5.5.2.2 移栽密度 以 30cm (13.3cm 16.5cm)为宜,每穴 2株 3株。 5.5.3 施肥 5.5.3.1 施肥总量 每 667m2施 N: 15kg, P2O5: 11kg 16kg, K2O:3.8kg及少量硅肥和微肥, 以有机肥为主,化肥为辅,无机
13、氮与有机氮之比小于 1。 5.5.3.2 底肥 有机肥、磷、锌肥、 50%钾、 50%无机氮、 硅肥和微肥 可一次全部放入做底肥。 5.5.3.3 追肥 5.5.3.3.1 分蘖肥 移栽一周后,追施第一次分蘖肥,占总 N量的 20% 30%,间隔 10天追施第二次分蘖肥,占总 N量的30%。 5.5.3.3.2 穗肥 7月初,酌情追施穗肥,占总 N量的 10%。 5.5.4 病虫害防治 按本规程 4.7.5 规定执行 5.5.5 去杂去劣 5.5.5.1 苗期 观察叶色、叶型等,去除杂劣株。 5.5.5.2 始穗期至成熟期 观察出穗期、株型、株高、穗型、有无芒、颖色、粒型等去除杂劣株使良种杂株率 0.1%。 5.6 收获 霜前收获,单收、单打、单运,包装内外有标签,严防混杂。 5.7 种子质量检验和检疫 按 GB/T 3543.1 3543.7和 GB 8371规定执行。 5.8 包装、贮藏 贮藏在通风干燥的场所,防止混杂、虫蛀、霉变以及鼠、雀等危害。按 GB/T 7414 和 GB/T 7415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