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65.150 B 09 DB14 山西省 地 方 标 准 DB 14/ T600 2011 水生动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点击此处添加标准英文译名 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文稿版次选择 2011 - 06 - 10 发布 2011 - 06 - 30 实施 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4/ T600 2011 I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技术要求 1 5 基本程序 2 6 保护措施 3 7 跟踪与效果评估 3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渔业水域增殖放流申报审批表 4 DB14/ T600 2011 II 前 言
2、 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西省水利厅渔业局提出并归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西 省 水利厅 渔业局 、山西省鱼病防治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武大庆、武栋、梁鸿、武雨欣、王琦 。 DB14/ T600 2011 1 水生动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生动物增殖放流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基本程序、保护措施及跟踪与效果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水生动物的增殖放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
3、于本文件。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T 15805.1 淡水鱼类检疫方法 NY 5071 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SC/T 1075 鱼苗、鱼种运输通用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 3.1 增殖放流 采用放流、移植等人工方式向水库、湖泊和江河等水域投放亲体、苗种等活体水生动物的活动。 3.2 增殖放流单位 具体实施放流活动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 4 技术要求 4.1 环境条件 放流水域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适于从事增殖放流活动的渔业水域,以渔业资源衰退或生物多样性下降较为严重的渔业水域为重点。水域生态环境须适于放流 水生动物的
4、生存要求,水质符合 GB 11607的规定。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重要经济鱼类的产卵场等敏感水域进行可能对原生态环境及物种造成威胁的放流活动。 4.2 种质要求 DB14/ T600 2011 2 水生动物的种质应符合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由具备相应检测鉴定资质的单位和专家进行鉴定,应以本地种的原种或其子一代为主。不应投放可能对放流水域水生动物种质造成影响的外来种、杂交种及转基因种。同一水域内开展增殖放流应兼顾各品种间的生态关系和规格数量。 4.3 种质来源 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产原种场、良种场、苗种场、增殖站、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提供。利用财政资金或社会资金进行的增殖放流活动,条件
5、允许时应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下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苗种供应单位。 4.4 质量要求 4.4.1 亲本、苗种及受精卵的质量须符合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其它暂无质量标准的水生动物,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审定。 4.4.2 亲本、苗种及受精卵应检验检疫合格、规格整齐、数量准确、健康无病害、无禁用药物残留。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单位承担,其检验按照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 规定执行,检疫按照 GB T 15805.1 的规定执行。 4.5 技术措施 4.5.1 准备 放流前 1周,苗种应经过拉网密集等锻炼,以提高苗种的体质和适应能力。 4.5.2 运输
6、 运输前应过筛过数,并按 SC/T 1075的规定运输。 4.5.3 放流 应选择在晴天避风处进行,放流前应对水生动物进行消毒。消毒药物应符合 NY 5071的规定, 消毒方法按消毒药物使用说明书进行。 5 基本程序 5.1 申请与审批 增殖放流单位应 如实 填写渔业水域增殖放流申报审批表( 附录 A),并 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放流方案审批的相关手续。 5.2 监督与管理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 对放流水域的水生生物资源状况、水域生态特点等因素进行调研,评估放流对环境的影响和放流生物的适应性,制定放流规划、计划及批准放流方案。放流实施过程中,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苗种的
7、质量进行技术鉴定与检验检疫,对苗种规格、数量进行测定,并对运输、投放的全过程实施监督。 5.3 通报发布 放流品种、规格与数量在放流时应经公证部门公证,公证后的数据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发布。 DB14/ T600 2011 3 5.4 结果统计与上报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放流当年的 11月底前,将本区域内增殖放流实施情况报送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6 保护措施 渔业行 政主管部门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于放流前对放流水域的渔船及网具进行清理,并在放流后对放流水域采取不少于 24h的禁渔措施。 7 跟踪与效果评估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机构开展增殖放流效果的跟踪调查与效果评估。评
8、估机构应在放流区域定期进行生态环境监测及放流品种的跟踪调查,并对捕捞渔获物进行分析统计,出具放流效果评估报告。 DB14/ T600 2011 4 A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渔业水域增殖放流申报审批表 表 A.1 渔业水域增殖放流申报审批表 申报单位 增殖放流目的 负责人 电话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E-mail 放流水 域 放流时间 放流品种 放流规格 放流数量 苗种生产单位 繁殖亲本来源 及其质量 放流苗种质量 DB14/ T600 2011 5 放 流苗种检疫 技术部门 鉴定意见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市级
9、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农业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技术鉴定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审批。 a 水生动物的增殖放流按放流水域管辖权限,由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监督实施。放流水域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监督实施。 b 珍稀水生野生动物的增殖 放流依照水生野生动物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国家一级保护珍稀水生野生动物的放流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批准。 C 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和省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放流须经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监督实施,并报农业部备案。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