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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NAS-CI12-2010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建筑消防设施、建筑电气防火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pdf

    • 资源ID:119362       资源大小:121.73KB        全文页数: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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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NAS-CI12-2010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建筑消防设施、建筑电气防火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pdf

    1、2010 年 12 月 06 日发布 201 1 年 01 月 01 日实施 CNAS-CI12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建筑消防设施、 建筑电气防火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Inspection Body Competence Accreditation Criteria in the Field of Architectural Fire Protection Systems and Architectural Electrical Fire Prevention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CI12 :2010 第 1 页

    2、共 2 页 2010 年 12 月 06 日发布 201 1 年 01 月 01 日实施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建筑消防设施、 建筑电气防火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 1 范围 本文件是CNAS 根据建筑消防工程领域检查的特点而对CNAS-CI01 :2006检 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和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建筑消防设施、 建筑电气防火领域的部分检查活动。 从事建筑消防 设施、建筑电气防火领域检查的检查机构在本文中简称为检查机构。 本文件需与CNAS-CI01 :2006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和CNAS-CI02 :2006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同时使用。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CNAS-CI01 :2006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CNAS-CI02 :2006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 3 术语和定义 3.1 建筑消防设施 建筑物、 构筑物中设置的用于火灾报警、 灭火、 人员疏散、 防火分隔、 灭火救援 行动等设施的总称。 3.2 建筑电气 建、 构筑物中的变配电、 低压配电、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电气照明等设施的总称。 4 应用说明内容 以下应用说明内容章节号采用CNAS-CI01 序号,是针对CNAS-CI01 检查机构 能力认可准则的部分条款提出的应用说明,故序号是不连续的: 4 独立性、公正性和诚实性 4.2从事建筑消防设施、建筑电

    4、气防火检查工作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 两个以上检查机构中执业。 4.2.1从事建筑消防设施、 建筑电气防火检查的机构和负责实施检查的人员, 不应是其检查项目的设计方、施工方、建设方、监理方等利益相关方和勘察设计 人员、施工单位人员、建设单位人员、监理人员、用户或物业人员等利益相关方, 也不应是上述任何一方的授权代表。 6组织和管理 6.3检查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应是本机构长期雇员, 且在本机构执业时间不少于2年。 CNAS-CI12 :2010 第 2 页 共 2 页 2010 年 12 月 06 日发布 201 1 年 01 月 01 日实施 8人员 8.1从事消防设施、

    5、建筑电气防火工程检查的机构技术人员至少有6人。 8.2从事建筑消防设施、建筑电气防火检查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培训 经历、经验和熟悉消防设施、建筑电气防火检查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并能根据检 查结果对总要求的符合性做出专业判断和出具相应报告的能力。 8.2.1从事建筑消防设施、建筑电气防火检查的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消防 设施、建筑电气防火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有从事该领域检测/检查经历不 少于3年;质量负责人应经过质量管理培训并具有2年以上的质量管理经历;授 权签字人应具有建筑消防设施、建筑电气防火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有不少 于8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报告审核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且

    6、应有不 少于5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检查员应具备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 且应有不少于2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并取得相关行业部门培训的资格证书。 9 设施和设备 9.1 检查机构应自行配备与检查能力相适应的设施和设备。 10 检查方法和程序 10.1从事建筑消防设施、建筑电气防火检查应依据现行有效的法规、标准和 规范所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当这些方法和程序不能完全满足检查需要时,检查机 构应按要求制定相应的检查方法和程序并形成文件。 10.2 从事工程检查的机构还应制定和使用针对检查计划、标准抽样、环境 控制和检查技术方面形成文件的指导书。这些指导书至少应包括:现场抽样、样 品标识、处置及记录、检查记录、检查项目、检查方法、现场安全保障、环境控 制、主要使用设备和综合判定等内容。 13 检查报告和检查证书 13.1建筑消防设施、 建筑电气防火检查的检查报告或检查证书除了准则规定 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工程概况、委托方名称、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名 称等。 13.2 当被检查的工程涉及建筑消防设施、建筑电气防火检查不合格时,检 查机构应将检查结果报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以确保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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