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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CGF 211.3-2008 染发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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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CGF 211.3-2008 染发剂.pdf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2008-7-22 发布 2008-10-1 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CCGF 211.3-2008 染发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染发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 的及针对特 殊情况的监 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2 211 211.3 分类名称 日用消费品 日用化工品 染发剂 2.2 产品种类 染发剂为能改变

    2、头发颜色的氧化型和非氧化型染发剂产品; 染发剂产品按形态可分为:染发粉、染发水、染发膏(啫喱); 染发剂产品按剂型可分为:单剂型和两剂型; 染发剂产品按染发原理可分为:氧化型染发剂和非氧化型染发剂。 3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该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染发剂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下表: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5000 1000 且5000 1000 4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5296.3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 7916

    3、化妆品卫生标准 QB/T 1684化妆品检验规则 QB/T1685-2006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1CCGF 211.3-2008 化妆品卫生规范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 QB/T1978染发剂 国家质检总局第 13 号令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 5 抽样 5.1 抽样型号或规格 同一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样本应从同一批次产品中抽取。 5.2 抽样方法 在生产企业或销售商店随机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合格待销产品,并注意抽样、检验工作须在产品保质期内进行。 5.3 抽样基数 在生产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不少于 70 件。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

    4、样基数不得少于抽样数。 5.4 抽样数量 序号 抽样地点 抽样数量(件) 检验样品数(件) 备用样品数(件) 1 生产企业 12 8 4 2 流通领域 8 6 2 5.5 样品处置 抽取的样品按运输条件包装好,在包装上的所有可能的开口处贴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封样单。运输时严防雨淋、日晒、受潮。装卸时轻搬轻放,严禁掷抛。贮存时注意防晒、防雨淋、防潮。 5.6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染发剂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被抽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此类产品的销售总额。 6 检验要求 6.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

    5、分类 2CCGF 211.3-2008 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A类 B类 C类 产品名称 GB5296.3 强制性 GB5296.3-1995 制造者名称和地址 GB5296.3 强制性 GB5296.3-1995 内装物量 GB5296.3 强制性 GB5296.3-1995 日期标注 GB5296.3 强制性 GB5296.3-1995 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 GB5296.3 强制性 GB5296.3-1995 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注问号 GB5296.3 强制性 GB5296.3-1995 必要时应注明安全警告

    6、和使用指南 GB5296.3 强制性 GB5296.3-1995 1 标签 必要时时应注明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 GB5296.3 强制性 GB5296.3-1995 2 铅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3 砷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4 汞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5 对苯二胺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6 邻苯二胺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7 间苯二胺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8 氢醌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9 m-氨基苯酚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10 p

    7、-氨基苯酚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11 甲苯 2,5-二胺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12 间苯二酚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3CCGF 211.3-2008 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A类 B类 C类 13 P-甲氨基苯酚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14 外观 QB/T1978-2004.5.2.1 推荐性 QB/T1978-2004.5.2.1 15 香气 QB/T1978-2004.5.2.2 推荐性 QB/T1978-2004.5.2.2 16 pH QB/T1978-

    8、2004.5.3.3 推荐性 QB/T1978-2004.5.3.3 17 氧化剂含量 QB/T1978-2004.5.3.4 推荐性 QB/T1978-2004.5.3.4 18 耐热 QB/T1978-2004.5.3.1 推荐性 QB/T1978-2004.5.3.1 19 耐寒 QB/T1978-2004.5.3.2 推荐性 QB/T1978-2004.5.3.2 20 染色能力 QB/T1978-2004.5.3.5 推荐性 QB/T1978-2004.5.3.5 注:A 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 类重要质量项目,C 类一般质量项目。 6.2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和标签质量检查项目 “标

    9、签”项目为标签质量检查项目,其余为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 6.3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6.3.1 若企业标准或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缺少相关重要检验项目,且无强制性标准要求,应按照推荐性标准规定检验该项目。 6.3.2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 6.3.3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除抽取的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外,再单独封存一个样品,由承检单位邮寄给生产企业进行产品确认。 7 判定原则 7.1 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经检验,样 品的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如其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见本规范第

    10、4 条),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当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无 A 类项目不合格但存在 B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C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轻微不合格。 7.2 标签判定原则 4CCGF 211.3-2008 经检验,样品的标签质量检查项目全部合格,判定该批产品标签合格。如其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见本规范第 4 条),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当存在 B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C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轻微不合格。 7.3 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签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

    11、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无 A 类项目不合格但存在 B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C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轻微不合格。 8 异议处理复检 8.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 、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 格质量数据 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申请复检者认可的,做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8.2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8.3 不进行复检情况 (1)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 (2)产品微生物检验项目不合格。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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