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27.010 F10 备案号: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DB33/ 7662009 工业气体空分单位产品综合电耗限额 及计算方法 The norm of 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product and the method of calculating for industrial air separation 2009-10-28发布 2010-10-28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 DB33/ 7662009 I 前 言 本标准第4章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由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省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工业
2、气体协会、浙江省节能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缪越 张耀辉 王云鹏 叶必楠 薄达。 DB33/ 7662009 1 工业气体空分产品单位综合电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空分产品单位综合电耗限额的要求和计算方法。 本标准仅适用于深冷法生产空分产品(氧、氮)电耗的计算和控制。 本标准不适用于液体空分设备和液化设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 GB/T 3863 工业氧 GB/T 3864 工业氮 GB/T 8979 纯氮、高纯氮和超纯氮 JB/T 8542 小型空气分离设备 JB/T 8693 大中型空气分离设备 JB/T 9074 纯氮设备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 3.1 空分产品 以空气为原料制取生产的氧、氮产品,以及以氧、氮为原料气进行压缩的产品。 3.2 空分产品综合电耗 统计期内以空气为原料进入空分装置开始,到符合要求的空分产品计量后进入管网、气瓶或贮罐为止的整个生产过程所直接消耗的电力和能源总量,单位为千瓦时(kWh)。本标准中所有的能源消耗皆按电耗计算。 3.3 空分产品单位综合电耗,kWh/
4、m3 统计报告期内空分产品的综合电耗与同期该空分合格产品产量(标态产量)的比值。 注 1: 本标准中空分产品产量为标态下,即在0,101.325kPa(绝)状态下的气体量(标态产量),单位为立方米(m3); 注 2: 空分产品液体产量折合成标态产量,单位为立方米(m3); 注 3:本标准中压力未注明为表压,加上(绝)则为绝压。 4 单位综合电耗限额 4.1 空分产品单位综合电耗限额符合表1要求。 DB33/ 7662009 2 表1 空分产品单位综合电耗限额 项 目 限 额(kWh/m3) 符号 备注 单位制氧综合电耗 0.90 a1 单位制氮综合电耗 0.40 a2 值见表3 单位压氧或压氮
5、综合电耗 0.32 a3 值见表3 4.2 新建、扩建空分产品单位综合电耗限额符合表2要求。 表2 新建、扩建空分产品单位综合电耗准入值 项 目 限 额 (kWh/m3) 符号 备注 单位制氧综合电耗 0.80 a1 单位制氮综合电耗 0.35 a2 值见表3 单位压氧或压氮综合电耗 0.30 a3 值见表3 5 单位综合电耗计算 5.1 电耗统计原则 5.1.1 电耗统计指:统计期内空分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综合电耗,扣除由膨胀机制动发电机(如有)回收电能。 5.1.2 空分产品产量、纯度、电机功率的测量和计算按JB/T 8542 、JB/T 8693 和JB/T 9074中有关规定执行。 5.
6、1.3 空分产品的纯度应满足GB/T 3863 、GB/T 3864和GB/T 8979所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如低于标准规定纯度,空分产品产量按标准规定纯度折算。 5.1.4 统计报告期内驱动电机、电加热器和其它耗电设备按输入功率计算电耗,单位为千瓦时(kWh);驱动汽轮机的功率按进出蒸汽焓差与蒸汽质量流量的积乘以0.8系数折算为电耗,单位为千瓦时(kWh);蒸汽加热器按进出蒸汽焓差与蒸汽总耗量的乘积折算为电耗,单位为千瓦时(kWh)。 5.1.5 空分产品综合电耗包括以下各项: a) 1N 空压机电耗,单位为千瓦时(kWh); b) 2N 冷水机组或预冷机组电耗,单位为千瓦时(kWh); c
7、) 3N 空气预冷系统水泵电耗,单位为千瓦时(kWh); d) 4N 纯化系统再生电耗,单位为千瓦时(kWh);按式(1)计算: TTNN rr =4 (1) 式中: rN 加热器再生加热时功率,单位为千瓦时(kWh); rT 再生加热时间,单位为时(h); T 纯化器工作时间,单位为时(h)。 e) 5N 低温液体泵电耗,单位为千瓦时(kWh); f) 6N 膨胀机辅机电耗,单位为千瓦时(kWh); g) 7N 压氧或压氮压缩机电耗,单位为千瓦时(kWh); h) 8N 膨胀机制动发电机回收功率,单位为千瓦时(kWh)。 DB33/ 7662009 3 以上各项中的压缩机组电耗已含辅机电耗,
8、包括油泵电机、电加热器和抽烟风机等电耗。 5.1.6 同一子项中并存多台运行机组,统计时需累加计算;对不存在电耗的子项,则不列入统计范围。 5.1.7 统计时应按制取部分(制氧或制氮)和压缩部分(压氧或压氮)分别计算其电耗量。 5.2 空分产品综合电耗计算方法 5.2.1 制氧 a)制氧综合电耗总量,按式(2)计算: 8612 NNNiiO = =(2) 式中: 2ON 制氧综合电耗总量,单位为千瓦时(kWh)。 b)单位制氧综合电耗,按式( 3 )计算: ( )22 22 OOOLVNnO += (3) 式中: 2On 单位制氧综合电耗,单位为千瓦时每立方米(kWh/m3); 2OV 气氧总
9、产量,单位为立方米(m3); 2OL 液氧总产量,单位为立方米(m3)。 5.2.2 制氮 a)制氮综合电耗总量,按式( 4 )计算: 8612 NNNiiN = =(4) 式中: 2NN 制氮综合电耗总量,单位为千瓦时(kWh)。 b)单位制氮综合电耗,按式(5)计算: ( )22 22 NNNLVNnN += (5) 式中: 2Nn 单位制氮综合电耗,单位为千瓦时每立方米(kWh/m3); 2NV 气氮总产量,单位为立方米(m3); 2NL 液氮总产量,单位为立方米(m3)。 注: 单位制氮综合电耗限额,在同一空分设备生产以制氮为主时适用。 5.2.3 压氧或压氮 DB33/ 766200
10、9 4 a)压氧或压氮综合电耗总量,按式(6)计算: 7NNC = (6) 式中: CN 压氧或压氮综合电耗总量,单位为千瓦时(kWh)。 b)单位压氧或压氮综合电耗,按式(7)计算: CCc VNn = (7) 式中: cn 单位压氧或压氮综合电耗,单位为千瓦时每立方米(kWh/m3); CV 压氧或压氮总产量,单位为立方米(m3)。 c)按表3系数对压缩机工作压力进行修正: 表3 压缩机工作压力修正系数表 序号 氧、氮压缩后压力 MPa 工作压力修正系数 1 0.5 0.45 2 1.0 0.50 3 1.5 0.55 4 2.0 0.60 5 2.5 0.65 6 3.0 0.70 7 5.0 0.76 8 8.0 0.85 9 10.0 0.90 10 12.0 0.95 11 15.0 1.0 12 16.5 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