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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2 939-2006 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oc

    • 资源ID:116842       资源大小:239KB        全文页数: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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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2 939-2006 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oc

    1、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939 2006 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Provincial discharge standard of main water pollutants for chemical industry 2006-05-26 发布 2006-07-26实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江苏省长江水 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生态省建设纲要 ,加强江苏省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化学工业企业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及

    2、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苏政复 200329号)要求,规定了 25 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本标准主要参考了 GB8978 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3458 2001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0 1995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 19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南京大学环境学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工业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

    3、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化学工业企业重点控制的 25 种水污染物排放的最高浓度限值,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国家相应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 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 19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6920 19

    4、86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6 1987 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T 7467 198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酸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1987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8 1987 水质 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81 1987 水质 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 7485 1987 水质 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86 1987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第一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 GB/T 7488 1987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

    5、T 7490 1987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 4 氨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 8978 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1859 1989 水质 苯并( a)芘的测定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光度法 GB/T 11893 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1903 1989 水质 色度的测定 GB/T 11907 1989 水质 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 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T 11912 1989 水质 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 收分光光度法 GB 1345

    6、8 2001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4204 1993 水质 烷基汞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 15580 1995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81 19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488 1996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 GB/T 16489 1996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 18871 200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HJ/T 58 2000 水质 铍的 测定铬菁 R 分光光度法 HJ/T 91 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苏政复 200329 号 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3

    7、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化学工业 chemical industry 指以石化基础原材料为加工对象的延伸化工、煤化工、盐化工、生物化工及精细化工等行业。 3.2 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 centralized industrial sewage treatment plant 指以处理工业废水为主的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设施。 4 要求 4.1 标准分级 4.1.1 排入 GB3838 2002 中类水域 (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 )和排入 GB3097 1997 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本标准一级标准。 4.1.2 排入 GB3838 2002 中、类水域和排入

    8、 GB3097 1997 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本标准二级标准。 4.1.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 GB8978 1996 的三级标准。 4.1.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 分别执行 . .和 . .的规定。 4.1.5 GB3838 中、类水域和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 GB3097 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苏政复 200329 号文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4.2 标准值 4.2.1 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4.2.1.1 第一

    9、类污染物,不分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达到表 1 要求。 表 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总汞 0.05 mg/L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3 总镉 0.1 mg/L 4 六价铬 0.5 mg/L 5 总砷 0.5 mg/L 6 总铅 1.0 mg/L 7 总镍 1.0 mg/L 8 总铍 0.005 mg/L 9 总铬 1.5 mg/L 10 苯并 (a)芘 0.00003 mg/L 11 总银 0.5 mg/L 12 总放射性 1Bq/L 13 总放射性 10Bq/L 4.2.1

    10、.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达到本标准表 2 要求。 表 2 第二类污染物(指标)最高允许排放值 序号 污染物 适用范围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1 PH 一切排污单位(无量纲) 6 9 2 色度 一切排污单位 (稀释倍数 ) 50 80 3 悬浮物 (SS) 化学肥料 合成氨工业 大型 mg/L 60 kg/t 0.6 中小型 mg/L 80 kg/t 4.0 磷铵和重过磷酸钙、硝酸磷肥工业 mg/L 30 50 其他排污单位, mg/L 70 150 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 mg/L 70 150 其他排污单位, mg/L 70 15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 (

    11、 BOD5) 石油化工工业 (包括石油炼制 ), mg/L 20 30 化 学 肥 料, mg/L 20 30 无机化工原料, mg/L 20 30 有机化工原料, mg/L 20 30 农 药, mg/L 20 30 高分子聚合物, mg/L 20 30 精细化工及其它, mg/L 20 30 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 mg/L 20 30 5 化学需氧量 ( COD) 石油化工工业 (包括石油炼制 ), mg/L 60 120 化学肥料 合成氨工业 大型 mg/L 100 kg/t 1.0 中小型 mg/L 120 kg/t 6.0 其它排污单位, mg/L 80 120 无机化工原料, m

    12、g/L 80 120 有机化工原料, mg/L 80 120 农 药, mg/L 100 120 高分子聚合物, mg/L 80 120 精细化工及其它, mg/L 80 120 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 mg/L 80 100 表 2(续) 6 石油类 化学肥料 合成氨工业 大型 mg/L 5 kg/t 0.05 中小型 mg/L 5 kg/t 0.25 其他排污单位 mg/L 5 10 其他排污单位 mg/L 5 10 7 挥发酚 化学肥料 合成氨工业 大型 mg/L 0.1 kg/t 0.001 中小型 mg/L 0.1 kg/t 0.005 其他排污单位, mg/L 0.5 其他排污单位,

    13、 mg/L 0.5 8 总氰化物 化学肥料 合成氨工业 大型 mg/L 0.2 kg/t 0.002 中小型 mg/L 1.0 kg/t 0.05 其他排污单位, mg/L 0.5 其他排污单位, mg/L 0.5 9 硫化物 化学肥料 合成氨工业 大型 mg/L 0.50 kg/t 0.005 中小型 mg/L 0.50 kg/t 0.025 其他排污单位, mg/L 1.0 其他排污单位 mg/L 1.0 10 氨氮 石油化工工业 (包括石油炼制 ) mg/L 15 30 化学肥料 合成氨工业 大型 mg/L 40 kg/t 0.4 中小型 mg/L 60 kg/t 3.0 其它排污单位,

    14、 mg/L 15 25 表 2(续) 10 氨氮 无机化工原料, mg/L 15 25 有机化工原料, mg/L 15 25 农 药, mg/L 15 25 高分子聚合物, mg/L 15 25 精细化工及其它, mg/L 15 25 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 mg/L 15 25 11 氟化物 一切排污单位, mg/L 10 10 12 磷酸盐(以 P 计)(总磷) 石油化工工业 (包括石油炼制 ), mg/L 0.5 1.0 化学肥料 磷铵和重过磷酸钙、硝酸磷肥工业, mg/L 20 30 其它排污单位, mg/L 0.5 1.0 无机化工原料, mg/L 0.5 1.0 有机化工原料, m

    15、g/L 0.5 1.0 农 药, mg/L 0.5 1.0 高分子聚合物, mg/L 0.5 1.0 精细化工及其它, mg/L 0.5 1.0 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 mg/L 0.5 1.0 注: kg/t 为每生产 1 吨氨允许排放的污染物量。 4.2.2 化学工业的最高允许排水量仍执行国家相应标准规定。 4.3 其他规定 4.3.1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相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计算。 4.3.2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 GB188712002 的规定。 4.3.3 本标准未包括的项目 ,有行业标准

    16、的,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5 监测 5.1 采样点 采样点应按 4.2.1.1 及 4.2.1.2 第一、二类污染物排放口规定设置,在排放口应设置排放口标志、经计量检定合格的污水水量计量装置和污水比例采样装置。 5.2 采样频率 5.2.1 工业污水常规性监测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 8h 以内的,每 2h 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 8h 的,每 4h 采样一次。其他污水采样: 24h 不少于两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5.2.2 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机采样,最高允许排放浓 度按一次浓度计。 5.3 样品采集和保存 5.3.1 污水样品采集应符合 GB12

    17、997 的规定。 5.3.2 样品保存应符合 GB12999 的规定。 5.4 统计 企业的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5.5 分析方法 各项目分析方法见表 3,分析方法应采用国家方法标准 ,若无国家方法标准可暂采用表 3 所列方法 ,待国家方法标准颁布后 ,执行国家标准。 表 3 分析方法 序号 项 目 测定方法 方法来源 1 总汞 原子荧光法 a 2 烷基汞 气相色谱法 GB/T14204 3 总镉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75 4 总铬 高锰酸钾氧化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7466 5 六价铬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7467 6 总砷 二

    18、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 法 GB/T7485 7 总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75 8 总镍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12 9 苯并()芘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T11895 10 总铍 活性碳吸附 铬天菁 S 光度法 HJ/T58 11 总银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07 12 总放射线 物理法 b 13 总放射线 物理法 b 14 pH 值 玻璃电极法 GB/T6920 15 色度 稀释倍数法 GB/T11903 16 悬浮物 重量法 GB/T11901 17 生化需氧量 (BOD5) 稀释与接种法 GB/T7488 18 化学需氧

    19、量 (COD) 重铬酸钾法 GB/T11914 19 石油类 红外光度法 GB/T16488 20 挥发酚 蒸馏后用 4 氨基比林分光光法 GB/T7490 21 总氰化物 异烟酸 吡唑啉酮比色法 GB/T7486 22 硫化物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16489 23 氨氮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7478 24 氟化物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7481 25 总磷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1893 a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02 年。 b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放射性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 6 标准实施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20、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本标准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6.3 现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水污 染物排放标准、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按适用范围执行相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混合污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A.1 关于排放单位在同一个排污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污水,且每种工业污水中同一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可采用如下方法计算混合排放时该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C 混合)。 ( A1) 式中: C 混合 混合污水某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L; Ci 不同工业污水某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L; Qi 不同工业的最高允许排水量, m3/t(产品),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行业,其最高允许排水量由地方环保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Yi 分别为某种工业产品产量( t/d,以月平均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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